一、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的聘请、职责、薪酬标准及经费来源
业主委员会薪酬标准及支出来源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标准及支出来源;
二、本文概括性结论
(1)业委会执行秘书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业委会执行秘书工作职责、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ST21+ST22)
(2)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每月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STX27+STX28)
(3)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由业主大会决定。(STX27)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也可以其他合法资金来源中提取,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的该项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ST22+STX27)
备注:ST代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STX代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三、关于执行秘书候选人于选举前公示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筹备组或者组织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执行秘书的候选人相关信息,于选举前15日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30日。
对于此规定个人应当作如下解释:其一,此规定只是表明业主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公示执行秘书候选人信息,并未禁止其他时间不能公示执行秘书信息,也并未禁止其他时间不能聘请执行秘书;其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秘书由业主委员会聘请,若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理解为只能在业主委员会选举时聘请执行秘书,那么其作为《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规定,违反了其上位法;其三,若将其理解为执行秘书只能在选举时聘请,不仅增加了业主大会会议难度和工作量,还“难以操作”、“不接地气”,比如执行秘书离职,是否需要重新组织选举才能选聘执行秘书。鉴于此款规定容易引起争议,建议删除或者进行修改,改成执行秘书薪酬标准、工作职责等相关信息,于选举前15日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30日;业委会在聘请执行秘书之前15日应当公示执行秘书相关信息。
四、核心条文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的工作职责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从物业服务费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物业服务费标准、业主人数等因素,决定从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合法资金来源中提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等费用的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的该项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是业主自治的公益性岗位,鼓励业主委员会委员提供志愿服务。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事公益性工作情况按月给予适当的津贴,每月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