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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偿还约定能算数吗

夫妻债务偿还约定能算数吗

作者: 简书九爷 | 来源:发表于2024-03-21 12:26 被阅读0次

小刘与老公小张结婚七年多了,有个儿子快上小学了。两人感情不合经常打打闹闹,经过认真的思考,两人选择了和平分手,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时,两人经过协商,决定儿子由小刘抚养,小张每月支付2500元的抚养费。两人在深圳有一套住房,购房的时候,登记在小刘名下。当时,向银行贷款了200万,小刘主还贷人,小张次还贷人,贷款还没有还完。为此,两人商量妥当房屋归小张所有,离婚后,由小张负责按月偿还银行贷款,还贷的事情与小刘无关。

一日,小刘突然接到深圳法院的传票,原告是银行。由于一直催索小刘还贷未果,便将小刘、小张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刘、张二人偿还贷款。小刘看着传票百思不得其解,明明说好了离婚后房子归小张并由他一人负责偿还贷款,为什么小张违约不还贷款,银行还要把自己也告上法庭。到现在,小张还拖欠着孩子的抚养费呐!

“您说,我怎么这么倒霉啊!”小刘向调解员老陈述说了这一切,接着问到:“您看我这个事情应该怎么办?”

老陈略微沉吟了一下,“这个事情恐怕不好办,银行不同意变更借款人的情况下,你们约定的贷款由小张来还的协议恐怕没有用。”

“为什么没用?这是我们商量好的,我们心甘情愿,怎么就不可以呐!”

“情况是这样的。”老陈思索着缓慢的说。

当初,小刘、小张一起买房时,与银行签订了金融借贷合同,向银行贷款200万。而且,把买到手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同时形成了双方之间的房产抵押担保合同。主合同贷款合同、从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法的角度来看,这笔贷款就是刘、张两人的夫妻共同之债,应当由两人共同偿还。

夫妻离婚分割房产时,房产附有贷款尚未清偿的,如果约定由离婚后的一方来偿还,属于夫妻与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的主体变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银行作为出借方不同意借款方主体变更的,夫妻关于房贷由离婚后一方偿还的约定不能替代原有合同的约定,也不能视为原有合同主体必须以此已经发生变更。

“这么说来,离婚时,夫妻约定的债务由一方偿还就都不算数啦?”听罢,小刘困惑的问道,“不是说法律承认夫妻对债务负担的约定吗?”

“包括夫妻在内的民事主体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处分债权,妥善安排债务的负担。这是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然而,夫妻共同之债采用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这笔债务的履行必须遵循合同的约定,以及民法典中合同方面的有关规定。”老陈停顿了一下,“离婚协议的约定只能对男女两人产生效力,不能对作为银行的第三人发生约束力。这个,刚才已经说清楚了。”

接着,老陈解释了小刘遇到问题的看法与意见。按照老陈的说法,如果小刘、小张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方可以变更,或者银行同意小刘、小张的约定,就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借款人。不过,这样的情形概率很低,对于银行方面来说,两个人的还贷能力显然高于一个人。当然,如果这个官司判决由小刘、小张共同还贷的,小刘在履行判决的基础上,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小张依据两人之间的约定支付小刘向银行还贷的那部分款项。

“银行告我们的官司就快开庭了,我应当做哪些准备工作?”小刘有些着急。

“第一,积极应诉。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庭审。如果不便赴深圳开庭,可以向法官申请网上开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与成本。第二,如实陈述事实。向原告、法官讲清楚已经与小张离婚并约定由张负担还贷的情况。第三,说明现在生活的实际情况。自己一个人带孩子,小张还拖欠着抚养费,生活比较艰难。嗯,基本上就是这些吧。”老陈接着补充道,“完全是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当然,对这个案子的结果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估计小张可能不会出庭,法院最后很可能判决你们两个人共同偿还贷款。”

“哎,我现在真的是无力还贷啊。”小刘忍不住叹息。

“如果你们确实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可能会向法官申请拍卖你名下的这套房产,用来抵偿贷款。”老陈毫不掩饰的说。

“如果,我是说如果我现在才离婚,遇到这种情况应当怎样处理才能保证我的合法权益?”小刘继续询问。

“这就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专题的内容,不是一句二句就能说完。你先应对现在的官司吧,有机会再说吧。”老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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