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第二十七回“母夜叉孟州道卖人肉,武都头十字坡遇张青”,武松杀嫂为兄报仇,摊上人命官司。这里面还涉及一个重犯,就是那个出主意,解说十分光的王婆。看一下朝廷对王婆的判决:
那刑部官有和陈文昭好的,把这件事直禀过了省院官,议下罪犯:“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据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其余一干人犯,释放宁家。文书到日,即便施行。”
很明显,朝廷对王婆的判决是凌迟处死,就是后面所说的剐刑。理由是: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
可是,到了东平府尹陈文昭具体执行的时候,却给加了附加刑: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
正式行刑的时候,又给加上了骑木驴的附加刑。所谓木驴,是一段圆木头,下面安四条腿,像一张条凳,所不同的,第一凳面不平,呈圆弧形;第二凳面正中间有一根二寸来粗、一尺多长的圆木棍儿,向上竖着,象征“驴毬”,这就是这种刑具被称为“木驴”的原因。为防止女犯负痛挣扎,还要用四枚大铁钉把女犯的两条腿钉在木驴上,然后由四名大汉抬着木驴游街。这是中国传统酷刑中,专门用来对付红杏出墙加谋杀亲夫的妇女的。
东平府尹为何要给王婆加刑骑木驴?
这是与当时盛行的程朱理学有关的。程朱理学中一条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观点就是存天理、灭人欲,天理构成人的本质,在人间体现为伦理道德“三纲五常”。“人欲”是超出维持人之生命的欲求和违背礼仪规范的行为,与天理相对立。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便极力推崇这种理学观念,鼓吹灭人欲,存天理,要求人们撇弃自身的欲望,信奉天理,而这个天理其实就是封建统治阶级的道理。
王婆的行为,特别是“唆令男女故失人伦”这一条,严重违背了封建统治阶级所弘扬的“新风正气”,所以,为了警示世人,也有杀一儆百的意思,陈文昭给王婆加了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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