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始玩简书,写了3篇小文,然后有一篇就被撤了,咨询管理员也没啥说法,一时有点不满,想着app利用了我的碎片化时间而管理方式却显得粗糙,于是便没有继续写了,过了这段时间,心态可能又放平了,就继续写写玩。今天也不知道写啥,就整个小案例分析得了。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例是前一段时间网络上炒的很火的一个新闻,a,b,C三男与d女发生关系,后d女报案告b男强奸,网上一片哗然,觉着b男太亏,但是在我看来,由于事先是什么情况我们并不清楚,因此还需分情况讨论,于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我预设了几种情形,并进行分析。
①a,b,C三男见d女长的好看,便设法让其陷入不能反抗的状态,实施了奸淫行为,d女醒来后,看见a,c两男是自己喜欢的款,而b男完全恶心到了自己,于是选择告b男。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基于被害人事后的承诺并不生效,d女对a,c两男的放过一马不能成立,abc都构成强奸罪,且是轮奸的加重情节,d女无选择告谁的权力。
②a或者c或b与d女约好多p,(约定人数不特定也照此情形处理)d女同意了,结果事后与b男发生矛盾,告他强奸。由于d女事前已经同意,构成违法性阻却事由,abc不构成犯罪。
③a和c约好和d女3p,实际上把d女弄晕,叫来b一起发生性行为,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abc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ac是帮助犯。此情形下不构成轮奸的加重情节。
可以看出,和d女告谁没什么关系,主要还是看行为是否构罪,谁犯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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