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 !supportLists]一、[endif]买卖合同的内容
通过上文可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宣告成立,成立的合同一般就生效。不是说合同必须要有书面的形式,口头的形式也是我们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比如说我们去买菜,去超市买东西,这些都是口头的形式。虽然是口头的形式,但是双方之间依然存在合同关系。书面的合同只是把双方之间要约与承诺的行为固定下来,且更具体可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般只要具备标的、数量、主体三要素就可以达成合同,通俗的讲就是谁要买谁多少什么东西。这三个是最基本的,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合同。
其他的一些内容,比如说价格,质量,交付地点,支付方式等等,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根据这些规定就可以确定其他的内容,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原因是法律为了尽量让合同成立,促成双之间的交易的达成。
[if !supportLists]二、[endif]买卖合同的履行规则
[if !supportLists]1. [endif]根据现实中的交易方式,通常情况下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称为即时性的,这样一般多卖方没有什么风险,风险主要是在买方。买方的风险是标的物存在隐性的瑕疵。根据常理,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一定要讲清楚标的物的产地、质量、成分、性能、所适用的标准等等,尤其是存在瑕疵的更应该说明,比如出卖二手车的,刹车不好的话一定要提前说,以上的种种依据的最根本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假如出卖人为了多卖钱,没有提前说明,给买方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包括实实在在的损失和因标的物存在瑕疵导致标的物价格降低的损失。对于这种情况,买方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主张卖方填补损失。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再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总的来说,作为买方,一旦出现以上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主张退货,换货,但是假如作为卖家,明知是假货或者存在缺陷的商品,仍然售卖,则存在主观故意,恶性比较大,法律规定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其他情况则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if !supportLists]2. [endif]除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即时性的交易外,更常见的是定金式的交易,即买方先付部分定金或者称保证金,用于担保今后能够继续履行交易,通常这种情况下对卖方是有利的,卖方是强势的,产品是抢手的或者稀缺的,卖方有更强的讨价还价的能力。买方风险稍大,一是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风险,二是定金损失的风险。根据《合同法》定金罚则,当收受定金的一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实际上是支付相等定金作为赔偿,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视为预付款。
关于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二者同时存在的,法律规定可以由权利人选择适用,即由守约方从中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不能同时主张。二者都是法律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的方式,因此,前提是要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自己的违约行为是由于对方的原因导致的。
[if !supportLists]3. [endif]关于违约金的规定。适用违约金的前提一是有违约行为的存在,二是双方事先已经对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法律规定假如一方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即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可以请求法院酌情减少。但是参考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在主张适用违约金的同时不用不用把损失先结算清楚,还是由违约方来计算守约方的损失?假如守约方不能证明存在损失,,还能不能主张违约金?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后又请求赔偿损失的,不再支持。依据该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守约方的原告起诉主张违约金的,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要求增加的,只能先算清楚损失后,才能增加。假如不增加而是直接按照违约金计算的金额向法院请求,守约方应不应该提供损失的金额?法律没有规定,本人认为不用,一是法律应当尊重意思自由,当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二是,如果要求原告举证损失证明,会加重原告的负担,为原告的起诉设置障碍,不利于保护原告的权益;三是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提供给法院来作比较,这更符合自己是自己权利最好的维护者。根据法理,法庭应当在庭审中对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消极的释明,即问违约方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要求调整。这样可以减轻诉累。
[if !supportLists]4. [endif]违约金调整的考虑因素。
一是合同的履行情况;二是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是可得利益损失情况。已经几乎履行完毕的合同与一个完全没有履行的合同,违约是不同的;当事人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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