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自私”是个贬义词。可自从去年接触了安·兰德的哲学,读了那本《自私的美德》后,我就不这么想了——自私在她眼里是个褒义词,她认为每个人的人生意义是个人幸福,而不是他人或集体的幸福。每个人都只能为自己负责,而不是为他人负责和牺牲,也不能要求他人为自己负责和牺牲。而迫使人们为他人奉献牺牲的价值观和集体主义的社会体系,是人类一切罪恶、堕落、剥削和压迫的直接原因。
安·兰德在少女时期从刚诞生的苏联逃亡到美国,这一点和张爱玲有点像,严格来说属于“叛国者”——但她父亲的财产已被充公,她不走也迟早被清算。来到美国后她觉得仿佛回了家,因为美国的价值观和社会形态更符合她与生俱来的自由倾向,她后来创立的思想体系也根植于这一段亲身经历。暂且不说社会层面的问题,她对个人自私的阐述我举双手赞同。
在个人领域,每个成年人都必须自己做主,自己的幸福也只有自己去把握,不能指望他人送给你——这本应是显而易见的真理,但在一个道德至上的社会中却难以被接受。因为这种社会强调的“道德”即人与人或人与神的关系,你的决定不光是你的问题,还要考虑家族和他人的看法、利益和感受,更不能违背传统或宗教戒律。这类社会对“人”的定义是各种关系和角色的总和,却唯独没有这个人本身。安·兰德的哲学最重大的意义就是凸显了个人的地位和重要性——你就是你自己,而不是一堆血缘关系和社会角色。在合法的前提下,你个人的决定只关乎你个人的幸福,而与其他任何人无关,自然也不必在意任何人的看法。
这就涉及到“个人私域”的问题。我们都知道要尊重个人隐私,而私域的范围更大,包括一个成年人所能控制的一切和自己有关的个人事物。现代社会中家族关系逐渐淡化,而个人私域越来越重要——在个人私域的范围内,我们所做的每一个决定都是为自己的幸福和利益考量,只要不侵害他人就不必顾虑他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在自己的事情上,我们有不被他人干涉的权利和自由,当然代价是自己承担一切责任,而不能要求他人替你负责。只要你有自己负责的觉悟和能力,就可以贯彻个人自私的原则,否则还是乖乖听别人的话吧。
但同时我们都是社会人,也就是所谓“公民”,有公共的一面。当我们身处公共场合时就必须考虑公共规则。任何公共规则的目的都是方便管理和不影响他人,如果你的举动影响了他人享受公共权利,那就是不讲公德。
举个例子,我每次泊车时考虑最多的就是如何不妨碍他人通过和停车,可我经常见到有人乱停乱放让别人无法挪车,或者因为不想被堵就停在外侧,导致别人无法使用内侧车位。再比如说,有一次我从食堂出来正推车要走,一个二愣子刚好把自行车停在我能够出来的唯一开口处。我提醒他让我先出来再停,但人家跟没听见一样锁上车就走了,留下我被卡在那儿动弹不得。还有一次在拥挤的早点摊,一位女士大咧咧地把自行车横在大家自发留出的过道前,恰好挡住正要进去的我。我赶紧提醒她,人家稍微回了下头就走了。
当时我很生气,因为这时机卡得简直就像针对我一样,实在很想揪住他们捶一顿,再教导一番做人的道理。可他们其实就是缺了公德这个心眼而已,并非故意找茬。这样的人自我惯了,把公共场合也当是私域,怎么方便怎么来,却毫不考虑他人的方便。他们也许会被未来的某个狠角色教会做人,但我嫌麻烦担不起这职责。
所以“自私”的性质要看是在个人私域还是公共领域。个人私域内的事理应自私,这是一种当之无愧的美德,意味着你有能力为自己打算,像个真正的成年人一样承担起自己的一切责任。而公共场合的“自私”当然是通常意义上的贬义,因为你只图自己方便而不讲公德,损害了他人的权益。每当我们说起“自私”这个词,要分清是在什么领域——在别人私域的事情上指责别人自私,你就是在道德绑架,因为人家的做法与你无关。只有在公共领域,当你或他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光明正大的把这个词用作武器。
而我们作为个人也要分清楚,自己做的每一件事和每一个决定到底属于个人私域范畴还是公共领域范畴。如今很多家庭矛盾和组织内部矛盾,其实就是人们对这两个领域的划分没有达成共识造成的。比如我认为业余时间的支配是我个人私域的事,容不得别人插手;而我的领导认为我的业余时间属于单位公共管理的一部分,应该由他来支配,所以他有权任意支使我无偿加班,或者强迫员工下班后参加集体活动,于是矛盾就此产生。再比如说媳妇想出去工作,因为她有追求个人职业发展的权利;而婆婆认为她应该专心在家带娃,觉得媳妇的一切都从属于家庭和下一代,出去工作就是不本分,结果一家人争吵不休。
如果有一天我们的社会能就两个领域的界限达成合理的共识,“自私”这个词才会被正确地理解和使用,而不是像今天一样被随意滥用。我希望这一天早点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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