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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地方行政组织

宋朝地方行政组织

作者: 琴心雕虫 | 来源:发表于2024-08-29 23:26 被阅读0次

    宋朝地方行政组织架构有点复杂,也容易理解错误,细细理顺:

    府州军监、县镇寨、乡里等的设置

    北宋前期,地方行政系统基本沿袭唐、五代旧制。从神宗时期开始,出现了较多变化。

    府、州、军、监—一般地说,宋朝在地方设置府、州、军、监一级行政机构。北宋初,共设府、州、军、监139个。仁宗初,设322个。神宗熙宁八年(1075),减为287个。徽宗时,增至351个,南宋190个。

    府:唐朝的府设置较严,如果不是为了提高都城的地位,便是为了将皇帝驻跸之地予以升格。尽管唐朝设府不过10处,但开启了后世府制的先河,对后代的地方制度发生重要影响。宋初承袭唐制,也在地方实行府制,但置府条件放宽很多,只要属于军事上或经济上比较重要的城市,都尽量设府加以统治,而且与日俱增,以致府在地方行政上的地位和功能,与普通州、军几乎没有两样。

    北宋最多时共有府34,其中为京府4,次府即普通府30。四京府为东京开封府(都城汴京)、西京河南府(洛阳)、南米应天府(宋城)、北京大名府(大名、元城)。东京系沿后周之制,西京因后梁和后晋之旧,南京则在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升建,北京在仁宗庆历二年(1042)升建。次府如颍昌、真定、太原、京兆、河中、风翔、江宁、江陵、成都、兴元等府。四京府的地位在普通府、州之上,南宋时,共设42府。

    宋朝还实行“藩府”制,将行在府和陪都以及一些重要的府州定为藩府。神宗熙宁间,大藩府有三京(除汴京以外),京兆、成都、太原、荆南、江宁府,延、秦、扬、杭、潭、广州,共14处。南宋时,藩府有三京、颍昌(即许州)、京兆、成都、太原、建康(即江宁)、江陵、延安、兴仁(即曹州)、隆德(即潞州)、开德(即澶州)、临安府,秦、扬、潭、广州,共18处”。藩府较“节镇”稍高一等,在大臣出任地方官和官员的职田方面有密切关系。

    州:宋初承袭唐制,在比较重要的城市设州。北宋初,设州297个。神宗熙宁八年(1075),减为242个。

    宋朝州的等级大致有两种划分,第一种是分为节镇(节度州)和防御州、团练州、刺史州四个等级、不仅表明州的重要程度,而且决定州的官厅设置;此外,这些等级名称又作为官称,用做一些武官的官阶,与各州实际毫无关系。第二种是分为雄、望、紧、上、中、下州六个等级。凡4万户以上者为上州,2万户以上者为中州,不满2万户者为下州”。另外,还有称为“化外”的羁縻州。

    军:宋朝承袭唐、五代旧制,在军事要地设置军。五代后梁和后晋为了防制契丹,或加强对某一地区的控制,个别设置军。后周时,设军6次,皆寄治于县,隶于州“。宋朝开始较多设军,神宗熙宁八年达27处。军的地位略低于州,所谓“地要不成州而当津会者,则为军”。军分为两个等级,即军和军使。两者的区别在于,军与府、州、监同级,而军使实际只是县级行政单位,因为种种原因,需要增加事权,才加军额,其行政长官仍为知县。所以,实际上是“知县兼军使”。但军使毕竟地“当津会”,事权重于县。所以,军使的地位“在县之上,军、监之下”。此其一。军与府、州、县一样,隶属于路;军使则隶属于府、州。县,而军使一般则仅辖倚郭县。此其三。军和军使,都是当时的地方行政单位之一。

    监:宋朝沿袭唐、五代旧制,在坑冶、铸钱、制盐、牧马之地置监。五代时,因这类监官的职权往往超过县令,乃有以监兼领县政的制度。于是监逐渐成为地方行政单位的名称。宋朝又进一步扩火其管辖区域,设置属县,增加其行政权力,使之成为与府、州、军同级的行政单位。神宗熙宁八年,仅设4监,后来逐渐增多。元丰时,增至56监。宋朝的监可以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是同下州的监,第二等是隶属于府、州的监,第三等是隶属于县的监。第一等监实际只是县级行政单位。神宗元丰时,同下州的监有4处,如荆湖南路的桂阳监,成都府路的陵井监,梓州路的富顺监,夔州路的大宁监。这一等的监一半除有倚郭县外,还有属县以及户口。如桂阳监有平阳和蓝山两县,共有主户 90866户、客户9982户。这一等监的另一半没有属县,但也有户口。如富顺监共有主2991户、客户8193户;大宁监共有主户1301户、客户5329户。表明这些监还管辖许多居民,显然还有治理民政的职责。隶属于府、州的监则没有属县,但也带有民户。如西京阜财监、徐州利国监、兖州莱芜监、卫州黎阳监等,共33处。隶属于县的监,仅处于乡、镇的地位,只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矿冶、制盐场所。如商州上洛县阜民监和洛南县铁钱监,杭州钱塘县盐监和盐官县盐监等,共19处。

    县、镇、寨:一宋朝在府、州、军、监之下又设置县一级行政机构,是地方行政区划两级建制中最基层的一级。

    县以下,在居民稠密和工商业稍为发达或地形险要之地设置镇、寨。

    县:宋朝承袭唐、五代旧制,以县为地方行政的最低层级。宋太祖开宝九年,共有县1806个;仁宗初,共1262个;神宗熙宁八年,合并为1135个”。将县分为赤、畿、望、紧、上、中、下七个等级。宋太祖建隆元年,分为八等,中等增加中下等。京都所治之地称赤县,京城的旁县称畿县,4000 户以上称望县,3000户以上称紧县,2000户以上称上县,1000户以上称中县,不满1000户称中下县,500户以下称下县字。后来取消中下县这一个等级,将不满1000户以下都列为下县。

    镇、寨:宋沿隋、唐之制,各县在居民稠密、交通重要、工商业稍为发达的地点设置镇。最初实行镇将制,每防500人为上镇,300人为中镇,不满300人为下镇。后收回镇将之权归于县,另由朝廷委派镇官。宋朝著名的镇,如东京祥符县陈桥镇、密州板桥镇、秀州华亭县青龙镇、无为军庐江县昆山镇、真州扬子县瓜步镇、通州海门县崇明镇、濠州定远县藕塘镇、建州建阳县麻沙镇、太平州黄池镇、饶州浮梁县景德镇等。

    在地形险要、必须驻兵扼守防御的地点,不论是平原,或是山区、沿海,都设置寨或要冲城。如南宋绍兴府余姚县的眉山和三山、庙山各寨,“皆系沿海控扼去处”。黎州的安静寨、要冲城、盘陀寨,也分设在本州各“形势控扼处”,与少数族接境的“紧靠边界瘴烟之地”。

    宋朝还继承和发展了五代的巡检司制度。在重要地区和边远、险僻地段普遍设置巡检司。巡检司的设置不限境士,不分城里城外,不分路府界至。最大的巡检司可以统辖一路以上,如北宋时福建路巡检司、两浙路都巡检司、江南诸州巡检司。其次者可以统辖两州以上至十州。如真宗景德三年(1006),置京东五路巡检司,将京东路17府州分划成五路,每路管辖3-4府州,各设一所巡检司。再次者统辖一县至数县。如仁宗庆历三年(1043),开封府诸县各设一所巡检司。再次者只管一镇或一市、一场、一寨。如南宋嘉兴府华亭县,在青龙镇设管界水陆巡检司,又在县城外金山和戚漴、杜浦三处各设一所巡检司”。此外,又在沿海、沿江河海等设置巡检。如沿江有刀鱼船战櫂巡检,沿江河淮海有捉贼巡检。

    乡、里等:北宋前期,沿袭唐和五代后周的乡村制度,大多数地区乡村实行乡、里制,少数地区乡村实行乡、团、里制。宋太祖开宝七年(974),撤销乡的建制,改设“管”。后来由“管”而演化出“耆”的建制,神宗时实行保甲法,全国乡村陆续改行都保、保、甲制。南宋时,乡村普遍实行乡、都、保、甲制,封建统治比前更加严密。每一都下设若干保,每一保设若干甲,每甲5户。有些地区如福建、四川泸州等,实行乡、里、耆、都制,有的地区还继续设“团”,相当于原来的乡。

    宋朝州县坊郭内,地域较大者实行厢、坊制,厢下分设许多坊。地域较小者实行隅、坊制。神宗时实行保甲法,撤销坊的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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