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心态是人类社会早期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目的是通过展示伤害的形式来维护一种“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稳定状态。这就决定了报复行为的本质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惩罚和威慑,本身无助于消减仇恨。它只能用来伤害报复对象,却无法用来化解心中的仇恨。现在,随着社会规范日益成熟,仇恨、报复所带来的实际社会价值越来越小,而它对于个人的负面作用却越来越明显。
心得:孔子提倡“以直报怨”,即用公正的、率直的、磊落的、高尚的人格,正确面对有过失的和行为不端的人。也就是说:讲道德要有一个标准,一不能冤冤相报,互相残杀;二不能姑息养奸,纵容犯罪。以直报怨,用现在的说法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以公正的法治来解决不公正的问题,也是对不讲道德的人进行道德和普法教育。法律就是一个标准,一个尺度,人们不能偏离太大。我赞赏这种处事逻辑,争端应该在公序良俗的尺度下解决。报复不解决问题,但容忍侵害一样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助长歪风。我们在教育孩子时常说:你不许欺负别人,不许打架,但却经常忘记告诉孩子有人欺负你,你一定要反抗,不能忍气吞声。是忽视还是羞于提反抗?需要我们用心反省。海格力斯效应告诉我们冤冤相报何时了,告诉我们宽容比报复需要更大的勇气和爱心,但也告诉我们,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我们的长远利益,采用眼下的“妥协”换来未来的安宁。如果不是因为此,没有人会放弃报复的机会,要知道,这是我们的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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