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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无效宣告请求挑错(试题模拟)

实务|无效宣告请求挑错(试题模拟)

作者: 静静朵朵开 | 来源:发表于2022-11-02 14:41 被阅读0次

试题模拟(以上为看着答案手写,考前找找感觉)

尊敬的A公司:

很高兴贵方委托我方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请求专利号为“XXXX”,名称为“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相关事宜。经仔细阅读贵方提供的附件和对比文件1-2,我方认为附件2中提供的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意见如下: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成立。

贵方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成都,但是撰写的不够规范。应当指出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技术,同时应该写明不具有新颖性所涉及的法条,即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成立。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和2结合评价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该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但是贵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撰写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应结合对比文件1和2写明权利要求2 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写明不符合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贵方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领域相同,解决的问题最为接近,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XXXX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涉案专利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XXXXX

对比文件2 公开了XXX,因此,对比文件2的XXX与权利要求3的XXX设置的位置和所起的作用均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中XXX,也未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相对于现有技术不想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3通过XXX,实现了XXX,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进步,因此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成立。

对于权利要求3中的“最好是”导致权利要求3的出现不同的保护范围,所有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该无效理由成立。

但是贵公司无效撰写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在无效宣告请求中没有引用涉及的具体法条,即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去1和权利要求4之间不具备单一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法》滴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不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因此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之间不具有单一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综上,目前贵公司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存在一些瑕疵,建议根据上述分析进行修改,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有问题随时与我们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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