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面试人员费用报销如何才能税前扣除?
我们公司准备给参与公司招聘面试人员报销费用,其中来程车路费凭票报销,回城路费给予定额补贴,这个采取什么形式才符合税务要求?
解答:
对于报销面试人员的差旅费,也是企业吸引人才的常见手段,因此可以认定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中华人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非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可以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是可以采用内部凭证或收款收据等做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给予免税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实际上就是企业对这些个人的一种补贴或补偿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可以不需要发票,也即不需要面试人员提供往返车票等,提供单程车票只是可以起到证明事情的真实性作用,也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可以按照来程车路费凭票报销,回城路费造表签字或领款凭证签字报销,这样也可以税前扣除的。
最后说明一点,对面试人员的车票报销或补贴,不构成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问题2: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
一、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破产企业职工取得一次性安置费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3: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说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并不仅限于公司制企业,对合伙企业也是有效的。
2、收入额为合伙人退出或合伙份额转让取得的全部收入。
3、合伙企业由于执行的“先分后税”,每季度(或每月)都需要按照实现的利润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按照实际分配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取得的收入中,不但应减除最初的投资额,还应减除已经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但没有实际分配的份额,即: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最初的投资额+税后未实际分配的份额。
但,当季度(或当月)已经实现利润尚未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剔除,单独按照经营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将收入分为3部分,当期(当季度或当月)尚未预缴经营所得项目个税部分(简称未税部分A)+最初投入B+已税部分C。
第二步:未税部分单A独按照经营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A+B+C)-发生的税费(个人所得税除外)
第四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的应纳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的应纳税所得额*20%
问题4:生病员工慰问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对于员工生病,可以视为是“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然后给予员工的慰问金也是“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所以可以享受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问题5:未签署合同未收款的工程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建筑企业,2020年10月份承接了一项政府的工程,也没有签署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价,也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只是说等工程结束后由政府安排进行工程验收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款。
截止2020年底,现在已经实际支付了工程成本80万元。本年马上结束了,我公司应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我公司采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解答:
1、增值税问题
根据描述,在工程建筑施工前、施工中都暂时还没有收到款项,也没有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只是口头约定等审计后支付,因此: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因此,贵公司暂时还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合理确认建筑劳务的应税收入。由于贵公司尚未建筑合同,可以按照当地的建筑单价进行合理估计,已经支付的工程成本80万元作为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3、会计处理
会计上可以按照跟税务处理一样的办法,收入按照一定方法合理估计收入。已经支付的80万元作为成本。等审计开具发票才重新冲销与确认。
另一种处理办法就是,会计上暂时不估计确认收入,只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在申报表上通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与成本。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本来是为了减少税会差异,但是咨询问题同时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两种处理都会涉及到一种税会差异,因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身就有差异。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