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务员上级向下属借钱违法--
高级消防队长向下属借贷7万元违防贿条例 被判社服令
一名高级消防队长未经许可,向三名下属借贷共七万元,被判120小时社会服务令。
五十三岁吴麟光到东区裁判法院应讯,案发时为高级消防队长。案情透露指,他2012年投资物业失利,陷入财困,前年三月分别向三名下属借钱,其中两人拒绝借出三万元,另一人同意借出一万元,被告数月后偿还。
廉署起诉他两项订明人员索取利益,及一项订明人员索取及接受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三条,吴麟光认罪。
裁判官郑念慈指考虑感化报告后,判被告三项控罪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同期执行。
按《防止贿赂条例》第三条,政府发出接受利益的公告指,公务员只可向私交友好或其他人士,每次索取分别不多于三千元及一千五百元,提供贷款者不得是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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