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重视程序也有不好的一面---最近我律师行招聘了一个执业22年的资深律师加盟,以推动律师行的发展,同时还会招聘更多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加盟。
通过自己的亲身执业感受和这位资深律师的多次交流。普通法也有不好的一面,很难两全。普通法过分重视程序,只要一步不到位,法庭就不判。民事案件也是这样。
这样的公平正义其实有时也是来得很迟。最近一宗债务追偿案件。被告借款有清楚的借据和所有转账凭据。我代表原告起诉被告,原被告均是内地移民香港的居民。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我们向被告信箱送达了传票和起诉状(insert into letterbox is deemed service),塞入邮箱可视为送达。规定时间内被告没有来答辩和应诉,于是我们申请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拿到后送达被告要求还款,合理期限过后也没有还款,越是申请临时押记令相扣压被告房产,临时押记令送达后又申请转为绝对押记令,此时又要送达被告给被告一个开庭申诉理由的机会。否则转为绝对押记令即可正式扣押房产并可以接下来今日拍卖变卖程序。结果此时被告才请代表律师,申请撤销缺席判决,原因是传票和起诉状送达时,被告当时有10天不在香港[流泪]。被告有出入境记录,11天后才回到香港,于是被认定送达无效。案件折腾年1年多又从头开始起诉。虽然我们律师行并没有过错,因为送达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的,查询房产的地址也是该地址。
但是很不幸的是,谁会想到送达当天被告不在香港或者送达后7日内没有回到香港,被告第11天才回到香港呢。这就是程序正义,作为律师当然能够理解。
但是这种情形下,公平正义其实有时也是来得很迟。老赖和坏人在这种制度下会占很多便宜,迟迟得不到追究,这是宁愿放走10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类似的理念导致的制度设计的成本,很难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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