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劳动人事争议意见》)。其中明确了网约车和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与平台的相互关系,可以遵从双方约定执行!
广东这一改革开放最前沿的省份,是首个通过政府文件的方式,明确社会化用工关系确认办法的地区!
《意见》主要内容
在该《劳动人事争议意见》中,广东高法和广东仲裁委梳理了近期劳动争议及相关案件引起争议较多和不明确的情形,并做了具体规定。
文件详细内容请见:
重磅!广东高院发布最新劳动争议指导意见(8.8日印发)| 劳动法库
其中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
一、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与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二、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首次在法律实务上的关系认定办法
在此前对灵活用工以及社会化用工发展趋势的一些思考中,我曾提出社会化用工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其中各种关系确认:无论是非标准劳动关系,还是非劳动关系/合作关系,在组织不断创新和尝试过程中,需要逐步明确概念和方式,在“社会化用工”方式逐步成为众多企业的选择的背景下,相信政府层面也会调整适配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型劳动力配置方式起到良好的疏导和规范作用。
在新型用工关系不断发展,2017年互联网共享经济平台服务提供者超过7000万人的背景下,由于没有相关关系的定义,无法可依,造成服务提供者和平台在发生争议时,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只能根据自己对具体案例的理解和分析,行使自由裁量权,“就事论事”。
例如,此前提到的北京一组数据:4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布:互联网平台劳动争议新闻通报会。2015年以来188件,涉及司机、家政员、美容师、美发师、厨师等领域。争议焦点60%集中在劳动关系确认上,其中确认劳动关系39件,占比37.1%;未确认劳动关系58件,占比55.2%;认为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8件,占比7.6%。
而此次广东《劳动人事争议意见》,是总结汇总了此前本地区社会化用工,特别是网约车和共享平台,出现的争议案例,法学界的思考与探讨,并考虑到新业态新经济的蓬勃发展,新型自然人与组织合作关系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互联网+共享/分享用工模式在多个领域得到应用,服务提供者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在劳动争议及诉讼方面所做出的探索性尝试。
相关条款解读
《劳动人事争议意见》对社会化用工涉及的行业领域包括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及网络平台两个。
2016年各地陆续发布网约车规定,其中广州、深圳曾经在规定中明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本次《劳动人事争议意见》则进一步补充,如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按双方约定执行。
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即社会化用工平台与服务提供者之间,按照双方约定的关系处理,并且如属承包关系或订立经营、投资合同的,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无论是网约车平台与司机,还是平台与服务提供者,在订立承包、经营等协议时,都应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条款,则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劳动人事争议意见》动人事争议意见》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平台与服务提供者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在双方“你情我愿”的基础上,共同承担合作的风险并享受合作收益,并通过双方协议的方式形成契约,只要是真实意愿的反映,就认可双方合作关系。
广东无疑是新型社会化用工关系确认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自15年共享经济在中国飞跃发展快速增长以来,从劳动法学界到政府相关部门,都在对新型社会化用工关系不断进行研讨和探索,但并未明确相关关系的法律法规,终于在2018年8月广东走出了第一步,期待社会化用工关系的官方确认能够以此为起点,逐步得到各省,国家的法律认可,为平台和服务提供者“正名”。
展望
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同时,我更期待随着个人所得税修法推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申报缴纳模式,社保转税务征收,以及国家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等一系列新政逐步落地执行,对社会化用工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专门的社会保障和支付及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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