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交给会计报销做账,报销和做账时间却是在次年。
二、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却没有在上一年度收到发票。
每到年底封账前后,会计都有可能被“突如其来”的告知,有临时产生的交易或者支付行为,这对于入账来说相当麻烦。因此,有很多会计人员会觉得左右为难,对跨年发票是担惊受怕,害怕给企业和自己带来麻烦。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如果遇到跨年发票应该如何应对处理才最周全!
1. 预付款性质的发票
根据发票的开具规则,在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在预收款时开具的发票也是合法的。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发票对应的经济事项分清楚,看是不是属于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即便是跨年了,也是可以的。
比如,企业与广告商签署了2018年一季度的广告合同,合同约定广告商从2018年的1月1日开始为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假如企业在2017年12月底前支付了广告费,广告商也在2017年12月31日开具了发票。如果会计人员是跨年后的2018年1月16日才收到发票,完全可以把该发票做在2018年1月份的账里,然后在2018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2. 存货采购的发票
对于存货,即使收到发票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存货必须要经过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票是上年的,但是存货在次年才完成入库等程序,当然上年的发票也是可以做在次年的。
比如,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收到供货商的一批货,发票随货送到,该批货物于2018年1月5日验收合格后入库。此处,发票虽然是2017年的,但是可以正常做在2018年度的账里,不存在纳税调整。
3. 属于2017年的成本或费用,收到发票开具时间却是2018年,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由此,对于事实属于当年的成本或费用,但是收到的发票是次年的情况,可以这样处理:
①属于当年费用的
如果签署有合同,且支付了相关款项的,在支付时估计在当年年底前收不到发票的,就不要按照常规挂往来账,而是直接计入相关费用。
②属于当年耗用、销售等存货的
对于购进的存货,在收到时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然后该领用的领用出库,该销售的销售出库,月底正常办理存货的成本结转。
③属于当年购置的固定资产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4. 如果是2017年的费用,开具时间也是2017年,但是报账和付款时间都是2018年,该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确实经常存在,比如公司人员11月份出差,来年1月1日后才回来报销差旅费用。针对这种情况,会计人员需要做两件事情,第一件是通知各部门要报账的尽可能在年底前报账,如果因各种原因不能报账的应向财务部提供预计报账中发票时间是2017年的金额。
财务部一方面根据预估的金额确认相关费用,另一方面确认相关负债。相关人员在2018年报账时再冲减相关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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