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哲学初探

作者: 搏鹰者 | 来源:发表于2021-08-20 22:40 被阅读0次

            如果想要清晰的认识一个事物,那么对其下一个定义显得很有必要。对于音乐而言,其有一个必要条件那就是有组织的声音。那么如果一首音乐作品,在这个条件上并不满足,是否能否定其为音乐艺术作品呢?凯奇在其作品《4’33”》的乐谱中写道:“长时间的休止,适合于任何独奏乐器和乐器组”作品分为三个乐章:30”、2’23”、以及1’40”。乐曲的第一位演奏者在作品开始时关上钢琴盖,并且在结束时又重新打开钢琴盖,通过手臂姿势来标示三个乐章。

            关于这种乐曲表达形式,产生了至少两种方式来看待。一种方式是将它看成一个由绝对无声的乐段组成的作品;另一种则是看成由作品演出期间的出现的任何声音构成的作品。但是绝对无声真的可能嘛?我并不认为,当四周没有声音时,自身血液流动的声音、心跳的声音这些都是无法消除的。也就是说绝对无声是不可能的。毫无疑问,作曲家用第二种方式,当这首乐曲被演出时,剧院中的咳嗽声、鞋子摩擦地板的声音、远处的声响,这些都构成了这首乐曲的内容。

          但是很明显的是,这与音乐固守的传统是不同的,当一首贝多芬的奏鸣曲被演奏时,如果观众发出咳嗽或者其他的杂音,这些并不是贝多芬乐曲中的内容而单纯只是噪音,并不具有艺术性。通过了解凯奇的艺术构想,可以发现他反对我们给予所听到的音乐以结构概念或表现概念的方法从而使得我们不去听所由环绕着我们的音乐。

          于听众而言,如果对于《4’33”》这首乐曲产生兴趣,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利用了传统对音乐的看法,觉得这作品具有音乐性或至少与音乐相关,会把表演该作品时出现的声响当作是和弦或者旋律;第二类,抛开音乐元素,注意到声音赤裸裸的美学特性;第三类,可能会感受到一种音乐与非音乐之间的绝对区别的超越与结构。但若是第三种情况,抛开个人、舍弃概念和组织结构来感知作品,就丧失了一种感知的吸引力,聆听方式只有在我们想象一种它采用的生存形式的时候才有意义。这第三类方式是人类不可及的也是无法理解的。

          然而,个人认为《4’33”》是对传统音乐的一种批判与挑战。在传统音乐领域中,演奏的始终都是乐音,噪音在这里是没有地位的。而凯奇的做法则将这些普通的声音上升到了一种艺术的层面。乐曲中出现的声音与平常的声音并无不同,而当它出现在一首音乐作品中,并且这音乐作品是围绕着这些普通声音进行时,这些声音就被赋予了意义,变得具有指示性而非一般的普通声音了。这一首貌似无声的音乐作品实际上是有一种指示与企图的,它反对了传统音乐对声音的组织与艺术构造而让听众去发现声音的真正的美感,回归到生活中的最普通、最一般的声音中去。

          这一首作品内容既然是听众自己或周围环境的声音,那么是否能说明在这一首乐曲中听众是表演者了呢?凯奇的作品当中,有很多给表演者的指示记号,虽然每一次演出这作品的内容会不同,但是表演者依然遵守着乐曲的因果链,而这因果链是和作曲者标示的符号相契合的。在表演的过程中,如果听众发出了声响,甚至自己演奏了诸如贝多芬等人的音乐作品,这并不能说明其他作曲家的作品完善了这一首无声作品的内容,因为听众发出的声响并没有遵循乐曲的指示,听众始终不能充当表演者的身份,听众以及周围环境的声音只能是对这一首无声作品内容的补充而绝非表演本身。

    约翰凯奇

          《4’33”》的出现引起了对音乐的反思,或许现在我们应该想一下”有组织的声音“的定义是否只能如传统音乐所认为的那样。或许服从指挥而发出来的声响也能算作是音乐,即使这声音并不是乐音甚至全是噪音。但是,这一种作品本身并不能完全代表音乐而只能是一种界限,一种音乐与非音乐的界限,可以成为区别,但不能成为流行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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