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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法院”的借贷模板,灵吗?

那个“法院”的借贷模板,灵吗?

作者: 张大萌宝 | 来源:发表于2019-03-02 10:28 被阅读0次

          近日被朋友圈律师们刷屏的一份,传说中的民间借贷模板。先不论它是否法院出具的模板,但是能被律师朋友刷屏,显然份量很重。于是笔者好奇的刷了一眼,竟然发现多处问题。这份“法院”的模板也能漏洞百出?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份所谓的法院模板(下图)。

    那个“法院”的借贷模板,灵吗?

          笔者看完这份模板,发现至少有以下几点问题尚需完善:

          第一,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应要求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为法人时,应要求借款人公司股东(负责人)作为共同借款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在认定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以“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作为法院推定的标准。超过该标准,法院通常推定为夫或妻一方个人债务。

          因此,笔者团队律师在起草类似民间借贷协议时,均会要求夫妻共同借款(或者一方作为保证人等)。

          当借款人为法人时,一般都要求股东与法人同时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第二,违约责任中的违约方约定自相矛盾。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以上从文意解释即可看出多处矛盾。在此没有多评析的必要。

    第三,维权费用需要进一步明确。

          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维权费用,如该费用不明确,不具体,法院即使支持赔偿该项费用,但是具体标准、具体金额仍有很大自由裁量空间。

          因此,笔者律师团队在起草类似条款时,均会将能够明确的维权费具体明确,如律师费按照未还款总额8%计,误工费按照300元/日计等。

          第四,约定的送达地址,如法院诉讼文书未送达,也不能视为送达。

          当事人间约定的送达地址,作为日后履行通知等合同义务的接受地。如未送达,在当事人之间的视为送达是否有效?对比,笔者认为有效。因为,对于不作为、默示等如作为排除另一方的权利,必须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明确约定。

            那么,法院向该地址寄送法律文书被退回,能否视为送达?对比,笔者认为不可以。因为法院寄送诉讼文书的行为是司法行为(公权力行为),而视为送达的后果是诉讼当事人可能失去相应的诉讼权利(如抗辩权),该权利只有国家基本法律(诉讼程序法律——民诉法、刑诉法等)可以规定有无。

          第五,关于送达,建议增加电子送达方式。

          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当下,协议中约定的地址可能随时变动。因此,约定电子送达非常必要。比如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等。

          最后,笔者认为,任何一份协议的撰写,都应结合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从而扬长避短,力求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模板有风险,套用需谨慎”!

    ——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蒋文 张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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