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相”,就是从个别事物中概括而来的共同特征。比如白马、黑马、黄马,这些都是个性的马,但它们的共性是什么呢?就是都有四条腿,长长的脸,有着马的模样,这就是马的“共相”。
说得再通俗一些,共相就是同一类事物的共性。之前讲到柏拉图理念论的时候,是不是也有类似的观点呢?理念就是从事物中抽象出来的共同本质。这其实也是事物的共相问题。
在中世纪时期,经院哲学家们对共相问题有过一番大讨论。对共相的界定,产生了两大派别:一个是实在论,一个是唯名论。
在经院哲学家中,认为共相是独立于、并且在逻辑上和时间上优先于个别的可感事物的存在,这就是实在论。这其实也就是柏拉图的理念论的观点。
把共相当作一种主观的名称,当作一个名词而已,共相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且是从逻辑和时间上后于可感事物的,这样的观点就是唯名论。通俗地理解,唯名论认为先有可感的事物,后有共相,这个共相不能独立存在,必须要寓于可感事物之中,离开了可感事物,共相什么也不是。这有点像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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