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在《西方哲学史》里提到法国18世纪思想家卢梭的那个“诬陷女仆偷丝带事件”。说少年卢梭在给一个贵妇当男仆期间,偷了她的一根丝带(罗素说是“饰纽”,不管是什么,反正是女人用的东西),后来被发现了。在受到盘问时,他一口咬定是一个他喜欢的女仆送给他的。这个说法听起来很合情理,于是那个女仆受到了处罚。
而卢梭在《忏悔录》里对这件事的解释却叫人感到奇怪:他说:“当我控告那可怜的姑娘时,说来矛盾,却是实情:我对她的爱情是我所干的事的原因。她浮现在我的心头,于是我把罪过推给了第一个出现的对象。”
说实话,“我对她的爱情是我所干的事的原因”这句话让我有点犯迷糊:是因为爱她而想偷丝带去送她呢,还是因为我爱她所以把她搬出来当替罪羊?但不管是哪一种理解,都让人觉得这不合逻辑,在“平常道德”的意义上都是错的。
难道因为我爱一个人,不管他爱不爱我,或者知不知道我爱他,只要我是为了他而做了某事,甚至不一定是为了他做的,他都必须为这件事负责?
大思想家卢梭居然就是这样认为的。
罗素说:这是照卢梭的道德观讲,怎样以“善感性”代替一切平常道德的好实例。
言下之意是,在卢梭那里,只要他认为合乎他的情感的,就是合乎道德的。他爱那个女仆,所以诬陷那个女仆为他的错误承担责任就是无可指责的。
那么,如果不是爱,而是恨呢?
难道我因为恨一个人,就可以把自己所做的事(特别是坏事)都归结到他(她)身上,让他(她)来承担责任吗?
这样的事还真的有,比如不时有闻的由于事业、生活不顺而报复社会的事件,主人公往往把责任指向一个特定的对象,是谁谁谁逼他这样做的。这当然是错误的,无论“情感”怎样可感,其本人都是最大责任者,都是“平常道德”的破坏者。
可见,情感与道德,真是需要细加平衡的东西,不是无关,也不可替代。
不知朋友们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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