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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仅凭付款凭证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

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仅凭付款凭证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

作者: Sunshinelawyer | 来源:发表于2018-04-10 10:23 被阅读37次
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仅凭付款凭证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

案情简介:

甲与乙是某公司股东,乙负责财务核算,并以自己名义开卡,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转账.甲于2017.3.5汇款给乙80万,并于2018.6.5向公证处提供乙给甲发的短信(房子还给你,前提是把某公司股份变更完毕)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后甲起诉主张要求乙偿还其购房借款80万元.

乙主张双方转账属于经济往来,不存在借贷关系.

核心要点:

举证责任的分配

要点分析:

针对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债务人抗辩并非借款,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债权人提供付款凭证,除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在双方没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可以认定债权人完成举证责任.

2、债务人确认收到款项,但抗辩认为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系其他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双方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进行举证.

3、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意进行进一步举证,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如此分担举证责任的法理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方均在口头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确实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除收款事实外还存在其他借贷合意的情形,因此,在债权人提供付款凭证后,由债务人举证证明系其他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起诉而未能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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