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存在的原因我大概是理解的,登记生效更加强调权利人的作为义务,更好的保证物权的稳定。但是这二者应该如何规定又是一个可以研究的点。
土地承包经营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而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的又是登记生效。书本的说法是土地承包多由农民进行,为了给农民省事,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因此我个人感觉是用以下标准进行判断的:
1.重要性:涉及国家重要资产(比如土地)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2.便利性(必要性):看交易的频率是否频繁,并且有利于权利人,如果交易成本很高,便有必要使其登记才生效。
二者存在的原因我大概是理解的,登记生效更加强调权利人的作为义务,更好的保证物权的稳定。但是这二者应该如何规定又是一个可以研究的点。
土地承包经营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而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的又是登记生效。书本的说法是土地承包多由农民进行,为了给农民省事,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因此我个人感觉是用以下标准进行判断的:
1.重要性:涉及国家重要资产(比如土地)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2.便利性(必要性):看交易的频率是否频繁,并且有利于权利人,如果交易成本很高,便有必要使其登记才生效。
本文标题: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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