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文书。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法院判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系给付之处,而非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之形成之诉,被判决人如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依然不发生物权变动,仍属于登记名所有。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继承,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孟将继承来的房屋赠给女友张,属于有权处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表明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孟并未将房屋过户给张,因此房屋不发生物权变动。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获得遗嘱中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所不问。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因借用合同合法占有房屋,但基于物权的优先效力,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借用人搬出房屋,并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权系物权请求权依法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是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四是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邻居之间装修施工导致失眠,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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