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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作者: 半夏半夏 | 来源:发表于2020-11-03 22:49 被阅读0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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