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竞争非常激烈,往往需要自己做到行业顶尖,杀出一条血路,才能在市场上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比如苹果公司。而今天我们要讨论是否省掉前面的血腥,让竞争对手真刀真枪与你火拼的之前,提前OUT出局? 答案是有的:只要你懂得对法院说四字真言“社会效益”,法官就能帮你扫平对手,请看以下的案子
胜负,在出招前应该注定一个美国沉船案,具体是这样子的:有一艘 船沉到了海里,有几家不同的打捞公司同时出动,想要寻找 和打捞这艘沉船。 按国际法,谁打捞到这艘沉船是算谁的。这个时候其中一家公司A跑到法院申请法院禁止其它打捞公司打捞。
其它打捞公司一片哗然,这边海不是你的,这船不是你的,凭什么不让我们打捞?
A公司这么答复法院:假如我们4家公司同时打捞,那么为了抢到更多的利益那么,每个公司都会争先恐后去搜寻以及不计成本地打捞,这样最后打捞的成本会大于沉船价值,不划算。而现在虽然所有公司都还没有打捞出这条船,但是我们公司是4家公司当中唯一能确定沉船位置的公司,如果你把这艘船的打捞权只授予于我们A公司,那么我们就可以慢慢打捞,让沉船的价值发挥到最大,社会的总效益会发挥最大的。
法院听了他们的话,从社会总效益的角度出发,对其它公司颁布了禁制令。于是,这家,公司就可以按照自己的节奏来进行打捞。
看到这里在大家可能会有疑问:如果竞争会带来成本增加,社会总效益减少,那是是否我们要限制竞争呢?
嗯,你跟中国的政府想到一块去了, 中国政府对很多行业设立准入制度比如,电信行业设立准入制度,只颁发3张电信牌照分别是移动、电信、联通,只颁发3个牌照其中一个理由,从社会总效益出发,不要重复建设过多的网络造成资源的浪费。最终的结界是在电信业不设准入不管重复建设的香港已经4G网络54元人民币不限流量套餐 ;而大陆还停留在10元100M的地步,大陆电信网络升级建设落后,资费高昂,甚至已经阻碍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全社会为之付出高昂的成本。
胜负,在出招前应该注定为什么同样从社会效益角度出发,通过限制竞争来减低成本,两个例子会出现截然不同效果?这是因为在美国沉船案中,沉船的总收益是固定的,可以估算 的。而电信行业的收益是长期的,而且因为技术的发展会给其它行业也带来增益,比如4G网络上马,流量费用降低,移动互联网就能借助技术的进步兴起。而竞争能使技术升级更快,这样社会的总效益反而会更高。
结论:如果你竞争所带来的收益是固定,比如是1条沉船,就算打捞技术再好也不可能打捞出2条,那么你就可从社会总效益的角度,通过申请禁制令禁止对手进入。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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