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3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砌体工程所用砌墙砖应有出厂合格证,其外观检验、强度检验数据及结论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同时还要符合《烧结普通砖》GB/T5101、《烧结多孔砖》GB13544、《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和《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GB8239标准的要求。
(2)进场的砌墙砖应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强度检验报告。
(3)砖检验报告应按质控(建)表4.1.3.3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2542规定,加气砼砌块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T11969规定。
(4)砌墙砖应以同厂家、同规格3.5万~15万为一批,不足3.5万的按一批计算,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1万块为一批,每批按标准规定抽取一定数量做有关项目的检验。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砖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砖的强度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砖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1.3.4砂、石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砼用砂、石及砂浆用砂应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同时砼用砂、石还要符合《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标准的要求。
(2)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要求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3)砂、石检验报告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质控(建)表4.1.3.4-1~2填写,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方法应符合《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和《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标准的规定。
(4)砂、石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检验,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 m3或300t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以一批论。
(5)每批砂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如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使用新产源的砂时,应由供货单位按《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6)每批石子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含量检验,高强度等级混凝土石子应有压碎指标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用新产源的石子时,应由供货单位按《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Ⅱ 核查方法
(1)核查砂、石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正确。
(2)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2)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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