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是我为某条写的,没有展示也没有阅读。放简书来,证明自己干活了!
有报纸发表文章,其中一句话说:“某某‘非遗’项目在我市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
从对于事物如实报道的角度评价,这句话是对的。但是,作为对于非遗项目的报道,这句话却是犯了常识性错误。而且,这一类常识性错误,在新闻报道和媒体宣传甚至是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时有出现,不能不说是一个大的错误。
自1985年国家开始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社会上对于这项工作的认知,由陌生到熟悉,越来越受到关注。基于“非遗”项目的历史地位和社会属性,也被越来越多的相关项目持有者所重视,比如一些“老字号”的作坊,和一些传统手工艺人。当然,也有一些持有这样传统手工艺技术的人,却在并不具备“非遗”项目认定资格的情形下,为了“非遗”这个名头,而混水摸鱼的,以各种手段挤进项目保护名单,而记者朋友跟进报道宣传,就出现了文章开头所举例子。
错误在哪里呢?
一是非遗项目有地域性,比如“狗不理包子”的保护地,必须是天津。
二是非遗项目有时间性,不是所有包子都可以进入非遗保护名单,一定要是在当地存续百年以上,或者三代传承。
三是被保护的非遗项目有“传承有序”的历史特点。随着现代知识传播手段的发展,通过书本、网络或者其他非师徒传承方式学习到手一项手艺已经不再困难,但是,这样的项目或者传承人的认定,就需要谨慎了。除非是已经证明项目在当地已经彻底失传。
四是被保护的非遗项目,必须是在地区内有广泛的影响力。比如天津“狗不理”,枣庄“柳琴戏”。
基于以上认定条件,对于一些近年来从外地区学习获得的传统技艺项目,是不可以被认定为非遗保护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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