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年6月15日,英国国王约翰被迫签署了《大宪章》这份宪法性文件。全文共63条,主要规定:一是国王征税必须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同意”,即需要获得贵族会议通过,贵族与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二是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三是如果不经“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的审判,不得将任何人逮捕监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即国王无权随意决定臣民的权利,而且对于侵权诉讼,国王必须依照“正当法律程序而非强力做出裁决”;四是如果国王违背自己的诺言,贵族们有权拿起武器来反对国王的统治。
这份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通过法律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确立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原则。与同时期的封建法律文件相比,《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它不仅是一份政治协议,还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而且借用成文法的程序和形式,强化了它的契约性特征,起到了限制王权的作用。
到了17世纪,在柯克大法官的影响下,《大宪章》重新成为重要的政治文件,其重点已不再是贵族与国王之间的权力斗争,而是司法权与王权的斗争。《大宪章》以新的面貌,被赋予近代宪法的意义。
这是英国历史上的伟大文件之一,是英国宪政体系的起源和基点,是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同时,也为世界创造了“法治”理念。
英国的大宪章也为1628年的《大抗议书》、1679年《权利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基础,在较大程度上成为美国《独立宣言》的思想根源。
英国《大宪章》反映了英国法治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数世纪以来一直遵守的两个重要法治原则的根源所在。第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是:每一个人都要遵守法律,政府与国王亦不例外;第二项原则是:每个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都享有平等地诉至法院获得救济的机会。
英国《大宪章》所体现的法治原则也被写入《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决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时,或者在决定某人的刑事罪名时,任何人都有理由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庭的公平且公开的审讯;同时,判决也应当公开进行宣布。但是,基于对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或者国家安全利益的考虑,以及对于民主社会中少年的利益,或者保护当事人私生活权利的考虑,或者是法院认为在确实必要的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开审判将损害公平利益时,可以禁止媒体和公众参与旁听全部或者部分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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