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平和正义的渴望是人类的出厂设置,无需被灌输,只需要被激活,
法治只是治理社会的次优选择或者说最不坏的选择。
人生唯一确定的就是不确定的人生。
当一个人的身体出了状况,需要医学;当一个人的灵魂出了问题,需要神学;而当社会出现了问题,那就需要法学。
我们每个人的内心都有幽暗成分,所有的社会乱象都是这些幽暗成分发酵的产物。
没有以惩罚为后盾的法律规则,社会将变得混乱不堪,乌托邦的结局很可能是人间地狱。
爱因斯坦:这个世界没有黑暗,黑暗是光明的缺乏;这个世界没有寒冷,寒冷是热量的消失;这个世界没有仇恨,仇恨是爱的匮乏。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苏格拉底承认他的智慧相当于大海中的一滴水,承认自己的无知。
法律中紧急避险,指的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全一个更大的利益。
社会存在的前提是对生命的尊重,而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道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他决。
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
要想培养民众的规则意识,最重要的还是贯彻法治的精神。
心跳停止,呼吸停止,瞳孔反射消失,三个要素结合起来,判定人是否死亡。
有体温,心脏仍在跳动,呼吸尚存,就很难让患者的家人相信已经离开人世了,这也是确立脑死亡标准的最大障碍。
法律一定是一种平衡的艺术,不管是杀人必死论还是死刑废止论,都可能是处在两个逻辑的极端,而正确的观点可能在两者之间。
如果提前知道你将面对的人生,你是否还有勇气重来一遍?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
人的本性总是希望更多的知道他人的信息,但是不希望自己的信息过多的泄露。我们喜欢窥探他人,但是不愿自己被窥探,这是人性。
这个世界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对决,所以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在愤怒的情绪之下,我们有时很容易只看见自己希望看见的事情,而对反对意见充耳不闻,视而不见。
在法律中,我们经常谈论的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实体正义,一种是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如同一个完美的圆圈,它无法企及,而程序正义就像通过仪器所画出的画,必定是一个有缺陷的正义。正是因为人类不可能寻找出完美的实体正义,所以在法律中,程序正义要高于实体正义。
疑罪从无 优势证据
刑法规定当民众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追诉时效就可以无限期的延长下去。
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司法制度只能寻找有限的正义,这种有限的正义之所以能够为人所尊重,就是因为他是通过正当程序所达至的正义。
普通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双层结构,包括本体要件与辩护要件,前者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后者包括各种辩护事由,如正当防卫、认识错误、精神病等。
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用极端的刑法手段来保护婚姻关系,也许是对婚姻的致命打击。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
当权利假借道德名义渐次撩开私生活的帷帐,公民的自由迟早有一天会丧失殆尽。
人类事物真是太复杂了,我们很难用一个标准解决所有问题,很多时候是多个标准纠缠在一起。
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出”与“生”两个要件,“出”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体,“生”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后须保持生命特征。
对艺术家的推崇主要是人们对浪漫主义和乌托邦思想的向往。
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而允许一个人让渡自己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
“爱读书”带来的优越感和清高,通常都是不学无术的表现。
真正的智慧一定是否定性的,也就是承认自己的无知。读书是为了攀登智慧的阶梯。这其实是一种悖论性的存在,我们因为无知而读书,读书又让我们真正的承认自己的无知与浅薄。拒绝读书当然是一种愚蠢,但是因为读书而滋生出骄傲与傲慢,是一种更大的愚蠢。
长恨此身非我有,何时忘却营营。夜阑风静縠纹平。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
罗素称自己活着有三个动力,一是对爱情的渴望,二是对知识的追求,三是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但罗素只爱概念上的人类,不爱具体的人。他热爱民众,并为他们的苦难而痛苦,但他依旧远离他们;他主张人人平等,却从未放弃自己的伯爵头衔;他主张男女平等,却是为了有更大的性自由去沾花惹草。
当我们越多的理解世界,我们也就越多的理解自己。
陀思妥耶夫斯基:《白痴》当善良成了白痴,仁爱变得无用,狂暴显示为力量,怯懦装扮成理性,美注定要被践踏和毁灭,恶却愈加肆无忌惮,扰乱一切。
读书的四个境界,我们在书籍中逃避世界,营造世界,理解世界,超越世界。
如果没有对普遍观念的追求,只追求个性化和多元化可能会导致意义的消解。就像孔子临死之时对子贡说:泰山坏乎,梁柱摧乎,哲人萎乎。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
穆勒:我把功利视为一切伦理问题上的最终归宿。但这里的功利是最广义上的,是基于作为不断进步之物的人的长远利益而言的。
人类普遍视为良好的每一种习惯,几乎都需要经过或多或少痛苦而艰辛的努力才能养成。不可能指望人会自发形成这些良好的习惯。没有道德施加的自律,个人会倾向于过一种游手好闲、了无生趣的生活,既没有高雅的教养,也缺少追求伟大人格的动力。
对于太多的自由则惊慌失措,因为自由会使他们迷失于巨大而充满敌意的虚空状态,处于没有道路、路标或目的地的沙漠之中。
自由可以区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前者是指想要自己治理自己,或参与控制自己生活过程的欲望;后者是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
自由是有限度的,在强制和自由之间存在一个平衡。
人类社会存在许多美好的价值,自由只是其中的一个价值,不能为了这个价值,而牺牲所有其他美好的价值。
法律下的平等绝非结果的平等,每个人都有机会来改进自己,但结果平等的观念是荒谬的。平均主义的道德观会破坏私有财产和社会道德。既然人在天赋和能力上是不平等的,社会就会把这些差异体现出来。如果没有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异,人们将失去工作的动力。因此,平等既可以成为自由的最佳补充,也可能成为他最凶恶的敌人。
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更大更多的结果平等,人们就越有可能陷入等级、特权和专制主义的泥塘。
黑格尔:人类从历史中唯一得到的教训,就是从来不接受教训。
法律应当以最严厉的方式管制人类最强烈的激情、最冲动的欲望,这种控制的结果对女性普遍有利。
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
真正的爱一定是要付出代价的,牺牲越大,爱心也就越大。无需付出代价的爱不是为了欺骗自己,就是为了欺骗他人。
那些对人类怀着无私的爱,却对具体的人缺乏基本的责任感。他们会用自己对全人类的大爱,变成对具体人采取一切暴力行为的理由。
自由是秩序下的自由,而权利也只有在法制下才具有正当性。
刑法保护的是道德规范,还是法益,这是刑法学的基本问题。
当惩罚一个人是为了将其作为对其他人进行威慑的范例,你只是把它作为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这本身就是一种非常邪恶的事情。
苏格拉底:我唯一知道的就是自己一无所知。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自认为万事皆知的人只是最大的愚昧,知识分子的傲慢不过是不学无术的另一种表达。
未经省察的人生没有价值。
当一个人接受了偏见,就会选择性的继续强化偏见,并把这种偏见传递给身边的人。
我们越追求灵魂的高尚,越是对肉体的满足有一种感恩,而不要为了追求灵魂的高尚就贬低肉体的享受。吃一顿美食,喝一杯美酒,看一场好电影,这些都不应该视作错误。
在具体人中发现抽象的美,从抽象的美中更好的爱具体的人,可能会达成一种美好的状态。
真正的关系都需要投入时间,需要在芸芸众生中找到一种固定的关系。
青铜时代或许也可以解释成是一个人最初认清自我,也认定未来道路的那个重大的人生时刻。罗丹著名雕塑作品:青铜时代。意思是人类觉醒、摆脱蒙昧。
人生很多特殊的节点,你只能把它归结于命运。
人越是喜欢探讨抽象概念,人越是觉得自己崇高,因为你越觉得抽象的人可爱,你就会越觉得身边的人不可爱。因为忙着爱人类,以至于没有时间爱具体的人。
身边无伟人
法律本身是一种悖论性的存在,他一方面要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要防止维持社会秩序的力量异化为破坏社会的力量。
一切有意义的知识,最终都是为了行动。作为学者,我们经常会思考许多崇高与深邃的观念,但是我们经常误以为自己想到了、说到了、也就做到了。
这其实只是自欺欺人,这个世界最远的距离就是知道和做到。
人这一生总要为某种超越人生的东西而活着。这些东西也许是我们看不见的,但是看见的不用去相信,看不见的才需要相信。
热爱(passion)使命(mission)行动(act)与共同体(mass) PM和AM正好是一天的24小时。
罪刑法定的根本根基,其实就是对刑罚权本身的约束。
大学之大不在大楼,乃在大师。
对于公权,只要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被禁止的。对于私权,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被允许的。
道德是自律,而不是他律。
道德是要求自己的,而不是要求他人的。
法律其实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法律在很多时候,就是为了追求程序。我们就会认为,在程序中,我们才能达到一种可见的正义,这种人们可能接受的,有瑕疵的正义。
我们从来都认为,规则是针对别人的,规则不是针对自己的,强人一定是跳出规则之外的。
所有的东西都是需要节制的,因为我们都是并非完全理性的存在,所以我们所有的情感都是要受到节制的。
人其实不需要被教导,人只需要被提醒。
在一只蚂蚁眼中,极小的一块地方就是一个广袤的存在,充满着未知与神秘。
柯勒律治说:到处是水却没有一滴水可以喝。
海水是苦涩的,海量的信息只能带给人无法饮用的饥渴感,海量的朋友带给人的可能也是没有朋友的孤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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