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担保制度解释》第 38、39 条
主债权部分消灭,剩余债权仍然及于担保物的全部。
担保物被分割/部分转让,仍然对全部主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主债权被分割/部分转让:按份额行使担保物权
任何债权人都可以主张担保效力及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全部,但是,债务承担未经过物保人书面同意的,物保人不承担责任。
理解:抵押物部分灭失,剩余部分仍然对全部主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物被分割,每个分得人就分得的部分,对全部主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债权部分消灭,未消灭部分仍然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担保物权。
主债权被分割,每个分得人就分得的部分债权,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格上涨,债务人不能减少担保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下降,债务人没有义务补充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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