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分为三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纠纷涉及最多的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贴近生活的是抵押权。举例说明,加深理解:
甲2011年1月6日从乙银行处借5万,约定3个月后还款,房屋抵押给乙,并做抵押登记;同年2月3日从丙、丁处各借5万,约定3个月后还款,房屋抵押给丙做抵押登记;同年甲于1月3日己将房屋租给张三,租期一年,并己拎包入住。同年6月3日,甲无力清偿债务,乙丙丁纷纷向法院主张债权。
分析如下:
1甲房屋先后抵押给乙丙丁,登记优先原则,以登记先后顺序为准,房屋拍卖价款,乙优先受偿,丙次之,丁最后。
2若李四购得甲被拍卖的房屋,张三租赁尚未到期,那么买卖和抵押均不破租赁,李四实际交付房屋,需等租赁期完毕。
此案例较为简单,同理适用生活的一房多卖。若房屋价值资不抵债,则更显抵押登记的优势。
PS学习笔记:
1.物权优先于债权
2.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3.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4.买卖和抵押均不能破除租赁
5.物权请求权派生于物权,但又不是物权。
PS:学习养心,静思养神,不动肝火,休养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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