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认定。
认定机构:仲裁机构和法院都有权认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时间点: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法律适用:意思自治;没有意思自治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都没有,中国法。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与仲裁地法,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不同的,法院应适用确定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价值取向偏向于认定仲裁协议有效,鼓励当事双方以仲裁方式解决问题,仲裁裁决跨国执行可能性高。
法院认定无效的内部逐级报告制度。
二 涉外仲裁程序与国内仲裁程序区别。一个机构:中国贸仲。一个仲裁规则:贸仲规则,即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对管辖权有异议,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三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纽约公约。中国对它的两个保留:中国只承认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包括临时仲裁裁决。争议任何一方不能是国家。
四个程序要求:
申请人只能是当事人。
只能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地中院申请。
仲裁裁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承认与执行,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分开提出的话,申请执行的两年期间从裁定承认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承认,法院在两个月没作出承认与否的裁定。裁定承认此后申请执行的话,执行期本身是六个月。中院认为不符合条件不能承认的,不可以直接作出拒绝承认的裁定,需要逐级上报至最高院,启动法院内部报告制度(同涉外仲裁效力认定的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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