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曾转发论文《社会心态研究视角下的社会凝聚力》,称:社会凝聚力减弱,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经济学家们认为,缺乏社会凝聚力是导致一些国家改革和经济增长停滞和倒退的重要原因。”“对于迅速变迁的社会来说,社会凝聚力尤其重要,因为社会凝聚力决定了转型国家政府政策和制度的变革能力,改革者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如何使变革获得大多数人的合作和支持” ①。
人民日报刊文《破除“信息茧房”桎梏》(2017.11.24),说我国出现“信息茧房”现象:“在‘信息茧房’里,人们对信息的选择性输入不断增强。长期沉浸在自我话语体系中,排斥异己的观点和价值观,容易产生脱离社会的倾向,对小群体外的个人和社会漠不关心,导致整个社会黏性降低,形成社会共识、增强社会凝聚力日益困难”②。大致描绘出我国社会凝聚力的最新形态。
党的十九大闭幕当日(2017.10.24),新华社发表《十九大代表谈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重申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该文引述代表原话“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既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成功的历史经验。只有统一思想认识,才能有共同目标和方向,进而众志成城、攻坚克难。”③
在新时代,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能否实现?如何实现?带着这些问题,不妨重读涂尔干《社会分工论》。
一统思想凝聚共识的历史路径
这本书的《第二版序言》——译者认为“堪称是一篇非常重要的文献”(3页)——写道:“如果说失范是一种罪恶的话,那是因为它使社会遭尽了磨难,社会没有凝聚力和调节力,就无法生存下去”(17页/以上为序言页码)。涂尔干的意蕴非常明了:有凝聚力的社会,才配称得上是社会。一个没有凝聚力的“社会”,它在社会学意义上就名存实亡。而一个社会之所以“没有凝聚力”,关联最大的事实是社会失范。凝聚力问题,归根结底是失范问题。
纵观《社会分工论》全书重点,正是讨论“凝聚力-失范”问题。为此,涂尔干提出一个重要概念:“社会团结”。以此为起点,展开他的描述、分析。
涂尔干写道:“社会团结本身是一种整体上的道德现象”,它与“社会整合”、“社会凝聚”等社会事实密切相关。它是非物质性的,但它能够通过可感的形式表现出来。不过它又是一种内在性、潜在性很强社会现象,难于精确地观察、更无法测量。必须找出外在事实标志、发现它外显出来的“看得见的符号”,否则无从进行研究分析。(以下为正文页码/27页)
涂尔干寻到“看得见的符号”是法律现象。法律现象作为外在的社会事实,具有持续、稳固、明确等特征,“普通社会生活的不断扩大,必然伴随着法律活动相应地增加。因此,我们肯定会发现所有社会团结反映在法律中的主要变化了”(28页)。“正因为法律表现了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所以我们只要把不同的法律类型区分开来,就能够找到与之相应的社会团结类型”(31页)。通过比较、区分各种法律的制裁形式,他捕捉到这种变化,进而把社会团结划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类型称为“机械团结”,法律现象外在表征为“有组织的压制性制裁”,或称“压制法”。这一类型的法律制裁“是建立在痛苦之上的,或者至少要给犯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它的目的就是要损害犯人的财产、名誉、生命和自由,或者剥夺犯人所享用的某些事物,”其代表是刑法(32页)。“与压制法相对应的是一种‘关系一断即为犯罪’的社会团结关系”(33页)。
涂尔干比较、总结与压制法相关联的社会现象如下:社会生产力低下,只有简单生产,扩大生产程度低(232页);社会分工、分化程度低;社会成员个体独立生存风险大,对集体、共同体的依赖程度高,社会成员个体之间依赖程度低;社会成员个体内心意识、感情的个性化程度低,一致性、集体化程度高,集体感情强烈,“我们已经不必通过自己的个性来体会集体感情了,因为我们个人所添加的感情实在是微乎其微的。只要对作用在自己身上的集体感情不是无动于衷的,那么源发于此的力量应付穿透我们的内心”(62页)。
如此强烈的集体意识、集体感情,投射到法律事实上,就变成:集体意识高于法律,“犯罪”、“惩罚”由集体意识、集体感情来定义和解释:“如果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43页)。“只有集体感情的性质才能够对惩罚作出解释,进而对犯罪作出解释”(67页)。
涂尔干对“机械团结”类型社会的刑法功能,作如下描述:“刑法并不在于矫正,或偶尔矫正罪犯个人,也不在于吓跑那些模仿罪犯的人,在这两点上,它的真正效力是令人怀疑的,总而言之也是没有多大价值的。它的真正作用在于,通过维护一种充满活力的共同意识来极力维持社会的凝聚力”(70页)。“明确而又强烈的共同意识才真正是刑法的基础所在”(113页)。言下之意,在共同意识、一统思想支配下塑造社会凝聚力,在机械团结情境下是能够实现的。机械团结又被他称为“相似性所致的团结”,社会要求“它的公民们把所有最基本的相似性展现出来”(68页)。
不过他又明确地指出:机械团结社会是低级社会。一般而言“低级社会中的一切法律都是由压制性支配的:宗教渗透进了所有法律活动之中,也渗透进了所有社会生活”(101页)。“最低级社会中的法律完全是压制性的”,由习俗、“无理的禁律和特权”支配的(98页)。他笔下的法国低级社会,社会被军事领域、宗教领域的功能支配,社会的经济功能受到蔑视。
1970年代末、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之前的中国,比较接近军事、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同类)、习俗等功能主导的“机械团结”社会,事实上也实现了较高程度的一统思想主导凝聚共识。
高等社会
第二卷,涂尔干提出“社会密度”和“社会容量”两个概念。他断定:“文明是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不断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295页)。如果两者在同一时间按照同样的比例增长,就成为进入高等社会的标志(218页)。
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社会密度增加表现在:人口趋向密集;城镇形成和发展;沟通手段更多、传播数量更大和速度更快(214~217页)。所谓社会容量增加,是在社会密度增加的同时“社会内部关系”增加,社会成员之间内部关系越来越多、个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相互影响越来越大。
与低等社会相比,高等社会特征已然突变:生产力已充分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发达、细致。——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行动越来越专门化、去集体化,个性越来越彰显,逐步摆脱对共同体的依赖、摆脱集体意识和集体感情的束缚控制。“随着分工的不断发展,集体意识变得越来越微弱,越来越模糊。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集体意识逐渐产生了非确定性,分工变成了团结的主导因素”(240页)。
劳动分工,使集体意识变得越来越微弱,貌似不利于维持团结,却何以又能够变成团结的主导因素?涂尔干说,这是一种属于高级社会的新型团结,由分工形成的团结,与低级社会由相似性产生出来的机械团结相比截然不同。劳动分工发达虽然引致个体脱离、独立于原有的集体,但不同劳动工序、工种、行业、部类之间,必然发生沟通、共识、协作、交换,否则无以达到生产目的,由此发展为新的、稳固的团结纽带,如果脱离这条纽带,单个劳动者什么目的都难以实现。
涂尔干描述第二种社会团结,正是这种情形,又名“有机团结”,法律现象外在表征为“纯粹的恢复性制裁”,或称“恢复法”,具体的法律包括民法、商业法、诉讼法、行政法和宪法,但他强调“任何刑法都不应该划入到这种类型中来”。这种法律制裁“并不一定会给犯人带来痛苦,它的目的只在于拨乱反正,即把已经变得混乱不堪的关系重新恢复到正常状态”(32页)。
当有机团结主导社会,“集体感情已经没有能力去限制分工所导致的离心倾向了;一方面,这种倾向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而逐渐显露出来,另一方面,集体感情本身也日趋没落了”(322页)。可见,集体感情的没落,是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发达导致的必然结果,无可逆转,社会团结惟一趋向只能是有机团结,“劳动分工逐步替代了共同意识曾经扮演过的角色,高等社会的统一完全要靠分工来维持了”(134页)。在高等社会,以传统的“一统思想”去主导凝聚共识,可谓前景暗淡。
不能不说,我国从1980年代发展至今,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密度和社会容量的增长,劳动分工或社会分化的程度,个体自由、个性的提升和集体意识、集体情感的衰落,经济领域功能的主导性,……所有现象都已符合涂尔干描述的“高等社会”。
恢复性制裁
《社会分工论》关于恢复性制裁的讨论,给笔者莫大的启发。仿佛为我们社会的凝聚力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
我们已经回不到仅凭传统模式的一统思想就能凝聚共识的社会,涂尔干指出“两种团结类型是背道而驰的”,一种社会类型不断退化,就意味着另一种类型不断进化(152页)。两种团结类型下,凝聚共识的行动方式,应有其不相容性。试想,在有机团结主导的高等社会,社会成员的独立性、个性已经高度释放,现在要使个体返回被集体束缚控制的状态、承认集体感情高于一切,寻求相似性达致社会团结、凝聚共识,除非开历史倒车退回低等社会,否则断无可能。
现在我们的刑法(包括一些压制性党纪)就是“看得见的符号”,在事实层面我们可以观察到,它对于“通过维护一种充满活力的共同意识来极力维持社会的凝聚力”(70页)所起作用,可谓微乎其微。
按涂尔干思想,假如能够见到我们的社会团结类型,明确地被表征为恢复法支配,那情况就大不相同。
他在全书结论说(355页),机械团结主导下的社会规范,相对有机团结主导下的社会规范,虽然呈现相反关系,后者表现为一种否定前者的团结,但两者指向的目标却一致,都是社会凝聚力。“如果从某种角度来说,两者之间确有冲突之处,那也不是因为它们的目的不同。相反,正因为它们共同指向一个共同目的,才走上截然相反的道路。因此,我们没有必要一劳永逸地选择其中一种价值,也不能以这种价值的名义来贬低另一种价值。我们应该做的是:为这两种价值分别赋予与之相应的地位”(356页)。而以恢复性制裁为主导,符合他说“应该做”的选择。
首先,恢复法不仅是对压制法的否定,更是一种覆盖、超越。“恢复法的范围已经远远扩张到了集体意识之外,甚至超越了意识本身,它越是自臻完善,离集体的意识越远”(75页)。其次,恢复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性,维系社会的存在并体现社会的本质。“在恢复法所规定的每一种关系里,甚至在那看上去完全是私人的关系里,社会是存在的,尽管人们不觉得,但至少在通常的情况下,社会仍旧是最本质的”(76页)。最后,恢复法表现出积极的协作性(83页)。
对于犯罪行为,涂尔干认为恢复性制裁能够起到的作用是:“它借助强力挽回罪行,或者将它斩草除根,即剥夺这种行为的一切社会价值”(32页)。从社会价值层面惩治犯罪、修复社会秩序,无疑是最深刻、最彻底的。
当前我们的法律还没有明确出现恢复法支配的表征。反证我国社会虽然在物质上已经具备高等社会的条件、机械团结纽带已经断裂,但有机团结纽带尚未连成,适应高等社会的新法律和道德规范没有构建出来,这正是当前社会失范的深层原因。
《第二版序言》正题内容一开头,涂尔干写道:“在本书里,我再三强调现代经济生活存在着的法律和道德的失范状态”。接着他描述、分析,这主要是由于经济功能不断发展的结果。以前经济只居于次要地位,今天它已经站在最醒目的位置上了,社会经济领域的功能事实上已经压倒军事、宗教等功能。但“经济原则匮乏”,人们“除了考虑自己的利益之外没有其他规范可循”,结果导致失范,“公民道德也随之世风日下了”。笔者认为涂尔干124年前的意象,与今日我国社会现象契合。
涂尔干列举恢复性制裁类型的具体法律,当中宪法的位阶无疑是最高的,宪法最集中、最鲜明地表现恢复法的全部特质,理应成为高等社会凝聚共识的最优行动方案。
本次阅读《社会分工论》所得
当前我国社会凝聚力-社会失范问题,可行的解决方案应是法治建设、实事操作、恢复法主导,尤其优先宪法的实行,以宪法行动方案覆盖、超越一统思想方案。以传统的一统思想、压制法为主导,难以修复社会凝聚力,无法治理社会失范。
参考书
《社会分工论》,涂尔干,三联书店,北京,2013。
注释
①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4/0402/c107503-24798665.html
②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7/1124/c1003-29664761.html
③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7/1024/c1001-29606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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