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评价及其特点
价值评价是主体对客体的价值以及价值大小所作的评判或判断,因而也被称作价值判断。价值评价通过揭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形成对客体的不同态度,如肯定或否定、喜欢或反感、美或丑、善或恶、公正或偏私等。
价值评价是对客观价值关系的主观反映。在价值评价活动中,主体以自身的需要作为内在尺度运用于所评价的客体,因此,评价的差异性是无法避免的。具体而言,作为一种关于价值现象的认识活动,价值评价主要有以下三个基本特点:
第一,评价以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为认识对象。人类认识包括知识性认识与评价性认识两个方面,其中评价性认识也就是价值评价。知识性认识以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为对象,以客体本身的属性、关系和发展过程为反映内容,追求客体“是什么”,以求“真”为认识目的;而价值评价则以客体和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为反映内容,主体的意向、愿望和要求包含在其中,追求“应该怎样”,以求“善”和“美”为认识目的。
第二,评价结果与评价主体直接相关。知识性认识是人的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认识结果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而价值评价则要揭示和表达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因此,主体总是运用自己的评价标准即尺度去考量客体,主体的需要、特点以及情感、兴趣和爱好等直接影响评价结果,使评价结果受到主体意志的影响。
第三,评价结果的正确与否依赖于对客体状况和主体需要的认识。评价是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的判断。能否作出正确判断,取决于人对客体和主体的双重认识,这种认识不仅包括对客体属性和规律的认识,也包括对主体的规定性和需要等的认识。只有对主体和客体都有了正确认识,才能对主客体间的价值关系作出正确评价。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确定不是拍脑袋拍出来的,而是在正确认识客体状况和主体需要基础上作出的正确论断。
评价结果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价值评价也有科学与非科学之别。科学的评价是客观公正、全面有效的评价。相反,非科学的评价是歪曲、遮蔽客观的价值关系的评价。评价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活动,虽具有主观性,但并不是一种主观随意的认识活动,只有正确反映价值关系的评价才是正确的评价。
问题的关键是,评价标准归根到底是主体的需要,然而,主体有个人、群体或人类等不同形式,主体的需要也具体包括个人需要、群体需要、人类需要等不同形式。由于这些主体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差异或矛盾,导致对同一事物的评价也常常会产生差异或矛盾,甚至完全对立。那么,应当以谁的标准为评价尺度?值得注意的是,价值评价不仅要判断客体对于个人的意义,更要认识对于群体、社会和人类的意义。就此而言,价值评价要以真理为根据,要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相一致,要以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为根本,这是价值评价的根本特征,也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有利于人类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需要才是确定特定主体实际需要的最高尺度。人民群众始终是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革命力量,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从根本上代表着人类整体的需要和利益,是与历史发展的基本要求或趋势相一致的。
因此,对于任何主体而言,价值评价的根本标准只有与人民的需要和利益相一致才是正确的。习近平明确指出,“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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