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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专项整治“大棚房”固然重要,但要避免一刀切

凯诺律师事务所:专项整治“大棚房”固然重要,但要避免一刀切

作者: 凯诺征地拆迁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9-05-20 15:04 被阅读0次

      自去年到今年以来,全国共排查发现“大棚房”问题16.8万个左右,涉及占用耕地13万亩,排查发现的“大棚房”问题已经完成整改八成。

      所谓“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建设“私家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住宅等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大棚房初见成效

      今年年初,就有相关媒体曝出,西安长安区703个“大棚房”问题项目,累计拆除已完成327个,累计拆除面积700073平方米,累计复耕面积448.84亩。随后,广西共清理排查设施农业项目53237个,涉及土地总面积85.46万亩。

    近日,又有相关媒体报道,怀化市在“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过程中,共核查出违法违规问题80个。而且目前,80个违法违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真正做到农地农用、还地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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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内容来看,全国各地“大棚房”整治行动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也有不小的成效。

    整治大棚房要避免一刀切

    不过从去年9月份开始的专项整治大棚房行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

      三、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

      可是,在整治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声音,一方面是反映了民众的矛盾和困惑,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各地在贯彻落实整治工作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一刀切”、“扩大化”等现象。

    图片来源于网络

      我们看到,此次的专项整治行动中,违规改扩建的大棚看护房也在检查之中,对于大棚看护房,在《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有明确规定:“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对附属设施的规定是:“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可在整治大棚房期间,由于相关部门的这种统统都拆除的做法,让央视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质疑。

      同时,央视还特别制作了一期《清理大棚“看护房”避免“一刀切”》的节目,介绍了针对大棚看护房面积超标的情况,国家主管部门采取了分类处置,对农用看护房进行规范,目的就是避免“一刀切”,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情况下,保护农民的利益。

      大棚房整治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就从目前来看,确实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可是却出现了“叫好不叫座”的现象,其根原在于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过于的“一刀切”甚至是“扩大化”。

    那么大棚房被拆有没有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如果要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筑的,必须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以上三类属于农作物的大棚没有经过审批,那么当事人私自在大棚内建设房屋就明显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这些已经建成的“大棚房”则就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那么拆除违法建筑,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补偿的。

      在实践过程中,整治大棚房固然重要,但是要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因此,只有避免一刀切的行为,才会保障当事人经济不受损失,才不会引发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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