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法庭上的举证顺序,并没有具体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举证顺序可以随意安排。好的举证顺序,不仅能引起他人的兴趣,而且能在说清事情来龙去脉的前提下,让证据给他人留下深刻印象。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出关于法庭举证顺序的七个经验,与大家分享。
经验一:按证明主题划分大顺序
假设一起案件的证据有50份之多,那么,如何将其排序?其做法一定不是直接将50份证据,按照从1到50的顺序依次排列。而是应当先将它们分别归入不同的证明主题中,然后,再对不同证明主题的重要性排序。
证明主题是对每一部分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的抽象概括。证明主题一般是多层次的,我们可以对其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划分,并依次排列。
比如,案件可以分为"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证明案发、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及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的证据"。这三类证据属于常规选项。一般来说,这三个证明主题可以按上述顺序排列。
随后,我们可以对"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这一证明主题进行细分操作,并排列顺序。
以普通刑事类犯罪案件为例,在"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主题下,可以细分为以下四类主题:第一类,证明案件发生经过的证据。第二类,证明发现并勘验现场的证据。第三类,证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及痕迹归属的证据。第四类,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按照时间的顺序排列。
经验二:最先证明的主题最好没有争议
由于人们对第一印象会留有深刻记忆,那么,在法庭举证时,最先出场的证据往往会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因此,最先证明的主题最好没有争议。
以普通刑事类犯罪案件为例,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那么,证明案件发生经过的证据可能会引起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按时间顺序举证,则不太适宜。此时,可以选择倒叙法操作。
具体而言,首先,出示证明发现犯罪结果的证据。其次,出示证明勘验相关现场并提取相应物证、痕迹的证据。再次,出具证明相应痕迹归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最后,出具案件发生经过的证据。
按照上述顺序展示,可以将有争议的证据放在最后。
经验三:先列举最有力的证据
在每个具体的证明主题中,都包含若干份证据。我们可以根据视角的不同,对这些证据归类。比如,同样是证明案发经过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属于加害方视角;被害人的陈述,属于受害方视角;目击证人的证言及现场监控录像,属于中立方视角;出诊急救医生的证词,属于专家视角。
一般来说,同一个证明主题中,最先出示的证据应该是最有力的证据。比如,在上述例子中,中立视角的证据最有力。由于目击证人对案件的描述,可能更加详细和完整,因此,应当先出示目击证人的证言,再播放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经验四:确证或补强证据配合主证据
在一个具体的证明主题下,应该区分出主证据与补强证据或确证(补正)证据。
出示主证据后,可以配合出具补强证据或者确证证据,以使得主证据所主张的事实更清晰而透彻。
比如,在上述案例中,证明案发现场经过的监控录像,属于主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即该监控录像显示的时间与现实时间相差3分钟的说明,属于补正证据。
经验五:笔录与物证、书证交叉配合
由于笔录证据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略显枯燥,因此,在出示此类证据时,最好能将物证穿插其中。如有可能,可以在宣读证人证言的同时,配合展示相关的图片、图表、电子文档等其他可视的证据。
比如,在某单位证人证言的内容中,涉及相关单位规范文件的内容,且这些规范文件也已被提取,并作为案件证据。那么,我们可以在宣读该证人证言笔录的同时,将这些规范性文件展示在电子屏幕上,并在宣读到涉及文件内容的部分时,向法庭强调。
这样做,既可以增强他人对这两份证据的印象,还能提高举证效率,不会造成证据证明内容的重复。
经验六:专家证人通常放在最后展示
由于专家证人的证言,往往能够概括一些证据、总结存在的问题、回答举证的相关质疑,因此,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度较强,适宜最后展示。
比如,前文所述的犯罪嫌疑人拒绝认罪的案件,可以把证明被害人死因的证据作为最后的证明主题,然后,把关于专家证人的证据放到该证明主题的最后展示,以其强有力的证明力度,结束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的举证。
经验七:在大顺序稳定的基础上灵活调整
在对诸多证据排序时,依据的原则是:大的顺序需要稳定,个别证据的顺序可以根据庭审的情况,灵活把握。
比如,在庭审时,对方临时提出某个辩解,但这个辩解恰恰可以被我方手中的某份证据有力反驳,并且能够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此时,可以临时调整这份证据的举证顺序和时机,及时向法庭举证。
就像每一个案件都有它的独特之处那样,检察官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特征,仔细考量不同举证顺序的优劣,从而找到一种更合理的举证顺序,用一种符合逻辑的、渐进式的方法,展示案件的证据,让案件事实更容易被他人理解。
随笔/恒之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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