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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玄清整理代偿请求权

空玄清整理代偿请求权

作者: 空玄清 | 来源:发表于2021-09-24 20:15 被阅读0次

    一、基本构成

    代偿请求权,乃债务人因与发生给付不能的同一原因,取有权给付标的之代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偿还其代偿利益。

    即为同一原因导致给付不能同时也会导致受有利益,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利益。

    此时其不能给付,不管其债务人应否负责,须以债务人所受的损害赔偿或其所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代债务之标的以保护债权人之利益。

    代偿请求权是否行使,听任债权人之自由意愿决定,并非当然代位。

    债务人因给付不能而获有权赔偿利益(如保险金),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之赔偿物

    【例1】甲将油画乙幅卖与乙。于甲交付前油画非因甲之过失被窃,无法寻回。乙可以要求移转该画所投窃盗险保险金请求权,以替代给付(代偿请求权,可能出现保险给付高于油画的价金)。

    【案例2】甲将一部二手车卖给乙,价款15万元,于交车前,甲之代理人丙将车以现金卖给丁,价款16万元,立即交车。乙向甲请求支付16万,依第266条应付15万可赚1万元(有关经济意义之补偿)。

    二、法考题目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问】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答】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甲以M房屋为保险标的投保财产保险,成立财产保险合同后,因甲已将M房屋(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移转给庚,庚承继甲基于财产保险合同享有的权利与负担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庚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

    【注意】有法考讲师解释从代偿请求权角度解释,很多同学都来问,我做一个澄清

    上面有老师认为通说观点,负担风险的一方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应该是通说没有这个观点,代偿请求权不应这么理解,而且危险(给付危险)也不是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按照民法上的思维,如果这里解释为代偿请求权的,正确的解释思路应该是这样的,作为债务人的甲,因为给付不能,甲购买保险的,甲如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庚可以请求甲把保险金请求权让与给庚,但是显然这里不是出题人的意思。也就是说保险法49条的规定,本质是对代偿请求权的条文化,结论都是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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