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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抢滩资本之私募》

读《抢滩资本之私募》

作者: 来看看你们 | 来源:发表于2023-04-10 09:20 被阅读0次

PE,既可以说是Private Equity的简称即“私募股权“,也可以说是Private Equity Fund 简称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人股权资本”。

在诸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产品中,中国大都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但唯独在私募股权投资(PE)中,西方发展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开始发展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相差大约一二十年。因此,在时间的角度,中西方PE行业的发展在时间上近乎同步。

但我们却不能就此下定结论 — 中西方PE行业处于一个起跑线。直接原因在于,所处的法律环境相距甚远。

就合伙企业法而言,中西方条文极其类似,但在抽象的法律原则上双方差距巨大: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法发展更加强调PE管理人的“受信”义务,内涵丰富,标准明确且违法后果严重;在我国,PE近些年野蛮生长,PE管理人的“受信”义务近乎缺失,LP(Limited Partner)无法对GP(General Partner)产生信任。

另一方面,对影响更为直接的证券法而言,英美法系国家有限合伙制PE的“合伙份额”可以公开上市,著名的公司如黑市、KKR皆如此,但在我国,这几乎是天方夜谭;西方发达国家PE投资企业上市形式为注册制,操作与实现较易,PE比较的是增值服务,而目前的国内上市为核准制,上市较难,PE间相互比较的是资金规模、与“官方”关系及已上市公司数量。

随后,如估值调整机制(就是前一段时间冯小刚【我不是潘金莲】被披露而一时沸沸扬扬的对赌协议),西方合法有效,我国举棋不定;监管框架,国外“事无巨细”,我国探索争论;再如PE投资工具,西方有转股、过桥、优先股等工具可供选择,而在我国,这些会因为包含有法律明文禁止的“企业拆解”成分而很可能被法院判决无效;极为重要的税法环境则令国内投资者有小拳拳捶自己胸口的冲动 — 美国GP、LP的税负约为20%(特朗普上任后会有变化),我国GP、LP的税负为40%左右(GP中公司40%自然人最高35%,自然人LP最高35%)。

所以,当很多金融界大咖预言中国会成为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权市场之一时,我们要淡定,因为如上所述,与第一PE强国美国法律环境的十倍差距(美国资本市场法律发展300余年),从某种意义也是两国PE的真实差距。毕竟,“大国”不等于“强国”。

除了希冀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给予PE更多资源的支持与心理支撑,希望自己生活更加富裕,多“一条腿”致富的我们,实在有必要多学习下关于PE的知识,关于PE的法律。

本书是一本入门及通俗易懂的PE学术研究书籍,亦可作为一般投资决策参考的工具书。学术离开了实践便没有生命,实践操作没有理论的指导便失去眼界、方向不明、思路不清。故知与行需同步,所谓知行合一 — 这努力会很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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