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在大街上开车,你警察有无权利随意拦停人家?如果你警察没这个权利,哪怕你在人家车里发现原子弹,你也不能指控人家有罪。而周案警察说周开车时打电话,因有证据证明周没有通话记录,警察属无故拦车,违法在先。再则车厢检查没经过事主同意,在没取得同意情况下,警察也没启动法律程序。所以你警方搜集再多的证据,全部归零,在法庭不算数。
但我不知道中国的警察有无有权利随意检查公民身份证,检查时可以不说明检查的理由吗?甚至不穿警服,不说这一带有案发,或者说这家子门口有危险分子进出,就亮亮警官证可查验公民了?我想公民有权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查验身份证。
就如我多年前出远门行至九江码头边,被警察拦住查验身份证。问为什么要检查。对方一脸凶相的回答,让我别问。我就不出示,及至来了更多警察把我带到派出所我也不出示。我说你们没有人告诉我究竟是为什么,是因为我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还是因为这里依法实施了现场管制,还是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都不得而知。既然公民的身份证不能随意检查,而是依法检查,就应该被告知被检查的原因是什么。警察有告知的义务。
有关这一点,有个司法部门高官说,现在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如果人民警察在工作中不注意告知或者拒绝告知,有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矛盾,也可能会造成对人民警察工作的误解。而在正常国家,为避免警察过于随意而自由发挥法律,作出恶事,程序正义的要求就是第一要求,美国司法对遏制公权力的肆意妄为,尤其摆在前面。同时程序正义也是所有法治国家的基础。
警察今天可以在大街上随意拦你的车,随意检查你的身份证(如无理由,又不知道抄了身份证干什么去),明天就可以按地址顺藤摸瓜随意进入你的私宅,再后来就可以随意将你暴打一顿。公权力的肆意妄为,就是这么来的。美国司法对于遏制公权力的为所欲为,尤其给予重视。两害相权取其轻,所以宁可放过坏人,也不能给公权力作恶开微小的口子!
这案例推及到社会,许多部门所干的事自以为是正确,实质有损公民权利的现象更是普遍。有时拒绝就是维权。一如两个多月前从嵊泗回来,船已经开了,有人又来查验船票。难道有人藏毒品了,还是有人混进超位了?查验者说是例行。我说在检票口、舱门前都查了,难道我是从船底冒出来的?你们验了两次,还要验几次?例行也得给个说法,我没有票上船也是你们的失职,难道还要把我推下海去?就不让查验,查验的人也就作罢。再有一次也是坐船出行,客舱内电视声音轰轰响。我叫来服务员,请求她关了。她说大家要看。我说我坐船不是来受罪的,那你们把我安排到船长室去,或者你们拿东西把我耳朵塞上。我想,无故不受打扰,这是公民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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