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我和咨询者经常有这样的对话。
——“M律师,我们向买方要过货款?”
“有证据吗?”
“我们是电话联系的,没有证据。”
“如果你们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近三年内,曾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那本案恐怕已过诉讼时效了。”
——“M律师,这笔钱是我借给她的,现在想让她还给我。”
“你有证据证明吗?借据,或者聊天记录都可以。”
“没有证据啊。”
“她是你前女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借款,那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M律师,这份材料我们从来没见过,上面的公章也不是我们盖的。”
“那这公章是不是你们曾经用过的?”
“我们查了印鉴档案,这公章确实是我们曾经用过的。”
“那你们很可能就得承担这份材料中承诺的义务了。”
……
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官判案,很多时候无法查清事实真相,只能基于证据搭建起来的法律事实作出判决。
所以,证据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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