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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交13年保费,出险后却被告知保险合同已被解除,什么情况??

连交13年保费,出险后却被告知保险合同已被解除,什么情况??

作者: 白熊保 | 来源:发表于2019-10-29 11:40 被阅读0次

    购买过重疾险产品的朋友都知道,目前的重疾险一般都是支持20-30年的缴费年限的。

    即将所有保费拆分为20-30期缴纳,之所以拆分,主要是因为如果一次性缴纳所有保费的话,费用太高,这种情形下许多投保人可能就负担不起了。

    但是,保费分期缴纳就容易出现一个问题,许多人经常会忘了按期缴纳保费,最终导致保险合同失效。

    可别小瞧了这个问题,根据保险公司内部披露的数据显示,因为未按期缴纳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案例,可不再少数哦。

    今天,我们就以南京的杨先生的案例,来给大家讲一讲,如果未按时缴纳保费的话,会怎么样?

    案例详情

    1995年12月7日,南京的杨先生为他5岁的儿子投保了少儿一生幸福保险,保险期限自95年12月8日起,缴费期限为14年,缴费方式为半年缴一次,共续缴纳缴纳28期。

    2002年12月7日,杨先生忘记缴纳保险金,而后由于工作繁忙也就忘了这事,最终导致宽限期内仍未补缴,保险合同失去效力。

    2004年9月15日,杨先生想起了保险的事情,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由于在合同复效期内,保险公司审核过后要求杨先生补缴保费后就同意了复效申请,保险合同重新恢复了效力。

    2008年1月份,杨先生再次忘记了缴纳保费的事情,2008年3月份宽限期到期,保险合同失去效力。

    2010年3月份,由于杨先生未申请复效,复效期已过,保险合同中止。

    2010年8月份,杨先生儿子出险,于是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以复效期已过,保险公司失去效力为由,拒绝了杨先生的复效申请和理赔申请。

    杨先生不服,认为保险公司有义务按期提醒其缴纳保费,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最终支持保险公司的决议,认为合同中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具有提醒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的义务。

    且由于杨先生此前已有申请复效的先例,其已充分认知到未按期缴纳保费所产生的后果。

    最终,法院对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在杨先生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学到什么保险知识呢?

    宽限期

    保险合同规定,自未缴费之日起的60天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仍然承担相应责任,被保险人如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履行保险职责,赔付保险金。

    但是,宽限期过后,保险合同就失去效力,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复效期

    自保险合同失去效力起两年内为复效期,复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补缴保费后,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在上方的案例中,杨先生2002年12月7日未缴纳保费,复效期为2005年2月7日,杨先生在04年9月份申请复效,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

    如果复效期过后仍未申请复效,那么保险合同将自动解除。

    杨先生于2008年1月份未缴纳保费,到2010年3月份保险合同已经终止,双方保险关系已经解除,因此10年8月份时,杨先生申请复效被保险公司拒绝。

    有人会问,保险合同解除了,那么已经缴纳的保费怎么办?

    通常来讲,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后,会退还保险的现金价值。

    最后,大家一定要按期缴纳保费,因为忘记缴纳保费而导致保险合同失去效力实在是太可惜了。

    今天的案例中,杨先生共需缴纳28期,其已经缴纳了25期的保费,只差三期就可以享受终生的保险保障,最终却忘记按期缴纳保费而被保险公司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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