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确认收入的五项条件:权、商、收、付、已批准
合同各方已经批准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圣人很可能收回。
合同变更,小明和小价
条件A: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小明)
条件B:新增合同价款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小价)
同时满足小明和小价,合同变更部分作单独合同处理,不影响原合同。只满足小明,将合同变更部分与未履行部分合并作新合同;都不满足,将合同变更部分并入原合同,重新计算履约进度。
不可区分的承诺:大整、大修、高关联
商品控制权转移前,提供运输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确定交易价格: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企业预期将退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销售收入*(1-商业折扣)*(1-现金折扣)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圣人的公允价值因圣人形成而发生变动的,其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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