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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锁定期系列规定一:公司发起人

【IPO】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锁定期系列规定一:公司发起人

作者: 北京劭和明地资本市场团队 | 来源:发表于2019-01-10 11:27 被阅读0次
邱丰律师  马小庆律师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颁布,作为冲刺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拟IPO企业股东最关心也是最困惑的问题就是股东的股份锁定问题,即:公司上市后,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什么时候才能进行转让?

      笔者梳理了目前A股中关于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相关规定,将通过七类股东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阐述,一网打尽A股IPO企业股份锁定问题。

      七类股东分别是:

      一、公司发起人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普通股东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股东

      六、ipo时,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的股东

      七、上市前突击入股的股东

      一、公司发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如果拟上市企业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发起人并非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而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东。

      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这一规定适用于全部的股份有限公司,即无论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需要遵守该规定。

(未完待续)

注:如果股东同时符合不止一个方面的股权锁定规定,则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以确定实际的股份锁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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