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我”和“非我”的矛盾推动下,“我”应该能独立自主地去付诸于行动。“自我”的各种需要,只有“我”最清楚,这些需要应该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实现否则就会生病或者死亡,也只有“我”最清楚,因此,“我”必须拥有能够独立自主地去行动的自主权和自由。这里就涉及到了人权、自由、平等方面的教育。这些概念在本书后面章节有详细的论证,在这个“论教育”的范畴提出来,就是说明,人权、自由、平等方面的教育,是让一个人可以成其为人而存在的必须组成部分。
这个方面的教育,除了未成年阶段的启蒙之外,主要应该在刚成年的阶段进行。告知青年人,人作为一种主体存在的各种自然权属,明白要做一个自主、自由、自尊、自爱的人,明白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同时还需尊重其他人的自然权属,不得为了追求自己的权益而去侵犯他人的权益,如果那样,必然导致人类的相互侵犯,而共同灭亡。这就涉及到了道德和法律教育。如果说人权、自由、平等是让一个人明白怎样做人的基础原理,那么道德和法律就是关于怎么做人的实质内容。自我约束,就是道德,被强制限制,就是法律。一个人自由、平等地存在,前提就必须遵守普遍的道德和法律。
如果缺失自由、平等、道德、法律方面的教育,一个人就很容易陷入不知道怎么做人的两种极端状态:不懂自尊,自强,自主,而懦弱愚昧之极,不会自我保护,甚至遭受他人的严重侵犯,甚至导致死亡;另一种则是不懂自我约束,为了私利而严重地侵犯他人,结果必将受到严惩,甚至导致死亡。
因此,只有认识到人这样的主体的各种自然权属和限制,才能形成正确的平等观念,才能避免上述或者被奴役或者侵犯他人的极端,而能正常地作为一个人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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