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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认识论公式中的各要素分析--“自我”

(二) 认识论公式中的各要素分析--“自我”

作者: 木子哲学 | 来源:发表于2015-02-03 22:17 被阅读100次

    深入分析认识论公式中的六大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遭遇人文领域的很多概念、范畴,并且可以期望符合逻辑地论证出这些概念的定义,从而明确人文领域的诸多问题。

    “自我”

    “把“我”的生命体及其本能称为“我”的“自我”。”(见《存在是什么》P124)“自我”是“我”的自然属性体,包含“我”作为人这样的自然生命体而具备的所有物质、机能和属性以及个性禀赋。全人类,每个人,无论种族、颜色、性别,都因为具备了“人”这样的自然生命体,而成其为一个自然的人。“人”这样的自然生命体的自然物质、构造、本能、自然属性必须是“人”,如果在这些自然构成要素上有严重的缺失或多余,那么就不属于“人”。有人想飞,可是如果真的长了翅膀会飞了,也就不是人了,而属于“鸟”。因此,每个人作为“人”这样的自然生命体,是一样的,是平等的。

    除了人类普遍的自然生命体,个体都有其不同于其他人的个性特征和个性禀赋。比如外貌的不同,性格等天赋有不同。普遍的自然生命体和个性特征、禀赋共同组成个体的“自我”。

    普遍的自然生命体让个体作为“人”而存在,而个性特征以及禀赋则让个体作为其个体之存在。个性特征让个人之外观不同于其他人,个性禀赋之发挥则让个体实现其所作所为。比如,如果禀赋是歌唱,那么这个人很有可能成为歌唱家;如果禀赋是体育方面,那么这个人很有可能成为运动员;如果是文学创作,那么这个人很有可能成为作家,如果是思维逻辑,则有可能成为学者、哲学家。

    个性之禀赋犹如基因或种子,其将随着个体的发挥、修炼而实现。如种子必须在一定的环境下才可以生长,开花、结果,禀赋也需要个体的发挥修练才能完全展现、实现。

    个体之外观特征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化,这样的变化遵从人这样的自然生命体的自然属性之规则。个体之个性禀赋是先天的,是个体之“自我”的本质属性,一生都不会有本质性的改变。同是豆类的种子,绿豆生长出来的样子绝对不是黄豆,而只能是绿豆。具备了歌唱的禀赋,只能在歌唱方面可以实现禀赋,而绝对不是其他。

    如此,就可以说,人之不同,就在于先天的个性特征和禀赋。后天的学习、发展必须以发挥其具备的禀赋为基础。这就是教育应该因材施教的原因。具备歌唱天赋的,就不应该在运动方面提过高要求,而应该重点培养歌唱;如果有运动天赋的,也不应该在普通的文化课方面有过高要求,应该重点培养运动才能;在某一学科方面有天赋的,在其他学科方面,也不应该有过高的要求,最起码不能因为其他科目不及格而停止其在所擅长的科目方面的继续受教育。但是,在应试教育体制下,偏科的孩子会因为某些没有兴趣的科目的成绩太差,而被限制了在其所擅长方面的继续学习深造。可见,标准化考试的应试教育是违反人性的,会埋没人才,误人子弟。

    这就是应该废除应试教育而应该进行因材施教的素质教育的理论根据。

    善恶也是天赋的某种禀赋。关于“善”、“恶”的争论自古至今。中国古代启蒙读物《三字经》里的第一句话就是“人之初,性本善”。在这里,我们可以说, “善”、“恶”是主体之自然属性,善的禀赋比恶多,这个人所表现出的善性就多一些,恶的禀赋比善多,所表现出的恶性就多一些。如此,从至善到极恶,以物理的连续性,什么人都会有,会有至善之人,可谓“活菩萨”,也会有“极恶”之人,可谓“活魔鬼”。

    所以,“人之初”,“性”并非都是“善”的,有的天赋之善多,有的天赋之恶多。

    如此,我们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一个事实,有一些人天生的就是恶人。就如歌唱禀赋极高的人注定将成为歌唱家,恶性禀赋多的人也将注定成为危害人类之罪犯。这个理论应该可以成为犯罪伦理或者预防犯罪方面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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