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的本体论和认识论根据。
““我”的生命体及其本能称为“我”的“自我”。”(见《存在是什么》P124)
“自我”是“我”的自然属性体,包含“我”作为人这样的自然生命体而具备的所有物质、机能和属性以及个性禀赋。全人类,每个人,无论种族、颜色、性别,都因为具备了“人”这样的自然生命体,而成其为一个自然的人。“人”这样的自然生命体的自然物质、构造、本能、自然属性必须是“人”,如果在这些自然构成要素上有严重的缺失或多余,那么就不属于“人”。有人想飞,可是如果真的长了翅膀会飞了,也就不是人了,而属于“鸟”。因此,每个人作为“人”这样的自然生命体,是一样的,是平等的。
除了人类普遍的自然生命体,个体都有其不同于其他人的个性特征和个性禀赋。比如外貌、性格、天赋之不同。普遍的自然生命体和个性特征、禀赋共同组成个体的“自我”。
普遍的自然生命体让个体作为“人”而存在,而个性特征以及禀赋则让个体作为其个体而存在。个性特征让个人之外观不同于其他人,个性禀赋之发挥则让个体实现其所作所为。比如,禀赋是歌唱,那么这个人很可能成为歌唱家;禀赋在体育方面,很可能成为运动员;如果是文学创作,则可能成为作家,如果是思维逻辑,则可能成为学者、哲学家。
个性之禀赋犹如基因或种子,将随着个体的发挥、修炼而实现。种子在一定的环境下生长,开花、结果,禀赋需要个体的发挥修练才能完全展现、实现。
个体之外观特征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化,这样的变化遵从人这样的自然生命体的自然规则。个体之个性禀赋是先天的,是个体之“自我”的本质属性,一生都不会有本质性的改变。同是豆类的种子,绿豆生长出来的样子绝对不是黄豆,而只能是绿豆。具备了歌唱的禀赋,只能在歌唱方面可以实现禀赋,而绝对不是其他。
如此,人之不同,首先就在于先天的个性特征和禀赋。后天的学习、发展必须以其禀赋为基础。这就是教育应该因材施教的原因。具备歌唱天赋的,就不应该在运动方面提过高要求,重点应该培养歌唱;如果有运动天赋,也不应该在普通的文化课方面有过高要求,应该重点培养运动才能;在某一学科方面有天赋,在其他学科方面,也不应该有过高的要求,至少不能因为其他科目不及格而停止在其所擅长方面的教育。
在应试教育体制下,偏科的孩子会因为某些没有兴趣的科目的成绩太差,而被限制在其所擅长方面的继续学习深造。这样的标准化考试的应试教育是违反人性的,会埋没人才,误人子弟。
善恶也是先天的某种禀赋。关于“善”、“恶”的争论自古至今。中国古代启蒙读物《三字经》里的第一句话就是“人之初,性本善”。在这里,根据上述理论,我们可以说,“善”、“恶”是生命主体之自然属性,善的禀赋比恶多,这个人所表现出的善性就多一些,恶的禀赋比善多,所表现的恶性就多一些。如此,从至善到极恶,以物理的连续性,什么人都有,会有至善之人,可谓“活菩萨”,也会有“极恶”之人,可谓“活魔鬼”。
如此,我们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一个事实,有一些人天生的就是恶人。就如歌唱禀赋极高的人注定将成为歌唱家,恶性禀赋多的人也将注定成为危害人类之罪犯。这个理论应该可以成为犯罪伦理或者预防犯罪方面的理论根据。
“我”的“自我”既有人类普遍的属性,也有只属于“我”的禀赋。以此为根据,教育的内容,包括适用于全人类的普通教育和针对个性禀赋的特殊教育。
针对禀赋的教育,就是“因材施教”,两千多年前的哲学家、教育家孔子已经明白这一点,而且就是以此原则给于他不同的弟子不同的教育。
天赋是附属在人的普遍属性基础上的。因此,针对天赋的教育也必须以普通教育为基础。这些普通教育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普通教育,须以人类的普遍属性为基础。这个普遍属性就是人类的本质--“我”的存在是“我”的“自我”和“非我”这对矛盾对立统一体的运动支配的。“自我”和“非我”缺一不可。“自我”是一个健康的生命体以及个性禀赋,“非我”是意识中反映客观的表象或者知识。两者的矛盾运动推动“我”这个主体去行动,在这样的行动中实现“自我”的需求,而让“我”存在。
如果生命体不健康,或意识不正常而无法产生“非我”,或“我”无法独立行动,或者施行了错误的行动,等等,结果都严重影响“我”的存在,甚至导致“我”无法存在,即死亡。
因此,“我”之正常的存在,取决于上述论述中的某些关键因素。其一,要有健康的“自我”和“非我”,即,“我”作为一个人,要健康、正常,这是第一个前提。其二,能够独立自主地去行动。在“自我”和“非我”的矛盾推动下,一个人应该能独立自主地去付诸于行动。其三,有正确的行动。行动的目的是找水以解决渴的需求,那么有关的找水行动就必须正确;行动的目的是为了让“我”存在或更好地存在,如果行动不正确,则会有相反的结果,甚至导致“我”无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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