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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虫不可语冰——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因素

夏虫不可语冰——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因素

作者: 雷筱 | 来源:发表于2018-12-01 17:32 被阅读3次

哈耶克曾经说过,法治的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行为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即法律和其他非正式的规则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法律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提供稳定的预期。

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却有着很多不确定因素,这究竟是为什么?这个问题太过于庞大了,如语言文字的概括性,社会活动的复杂性等,今暂且不谈。就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因素来看,大多考虑三个因素。

一是事实因素,就是说明这个案件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事实认识的清不清楚,这里的事实不完全等同于现实中的事实。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院支持的不是事实,而是证据。证据是诉讼的脊梁,没有合理合法的证据,即使你说的是事实,法院很同情你,但你还是不能胜诉。法律上有不同的证据规则,如大名鼎鼎的辛普森案,刑事上判辛普森无罪,民事上却又判辛普森赔偿,都无罪了为什么还要赔偿?这是因为这两个案件中适用的证据规则不同,刑事上的证据要求压倒性的,排除一切可能怀疑的证据才能做为证据使用,而民事上则是要求足够多的,充足的,有关联的,虽然有一点疑问但也可以被采纳成为证据来使用。这才会被认为是真正合情合理的结果,在这些事实认定的过程中,也会存在分析证人证言的时候,这时难免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你要查证这里边的事实,就涉及到很多不确定性。

二是法律因素,主要包括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首先法律并没有完全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这就导致有一些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得不到法律的明确性支持,这就要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法官通过调查事实,结合判例,揣摩法理的方法,最终得到一个合理的结论,其中自由裁量的部分会有着很多不确定性的存在。再来看可以被法律覆盖到的地方,很多人又认为法律规定不是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吗?为什么还会有不确定性?首先要明白一个问题,语言本身就是不确定的,对于语言来说,它有一个很核心的东西,但它也会有一片模糊的边缘地带。在这个边缘地带中,有一些东西就很值得商榷了。如刑法中的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为抢劫,这里的凶器该如何解释,如果被告人在抢夺前看到一把匕首,十分喜爱,为收藏而买下,带到身上。随后又进行了抢夺,这里的匕首可以解释为凶器吗?或者被告人害怕抢夺不成功,于是便带了一根绳子准备在抢夺失败的时候用来以勒死被害人相威胁继续取得财物,这里的绳子又是否可以被解释为凶器?因此,任何一个词尽管人们想把它界定清楚,但确实会存在很多的边缘地带,疑难案件就多发在这些边缘地带。

那可不可以在立法的过程中消除这些边缘地带呢?我想也是不可能的,法谚道“规定越精密的法律漏洞越大”,也就是说法律由于法律语言的不确定而导致法律本身的不确定。这其中也就包涵了很多的不确定性。

三是法律运行过程中参与人的因素,这就主要涉及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问题。法律的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平衡双方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从而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来源于《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问题,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侵害的其他自然人一律采取过错的责任原则,需要自证侵权,自己来举证,学校只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此时举证责任倒置的话,让学校来自证其无过错,那这样的话,学校就不会在举行活动了,一放学就把学生赶回家,长此以往,学生的素质就会越来越差,不利于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类似的情况,在经济法中也有体现,法院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企业入驻,出现纠纷的时候无疑会更加注重平衡双方的利益,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如此看来,在国家大方向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在利益分配的时候,结果也会出现很多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法律运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很多的不确定因素,这也是法律适用时急需考虑的问题,孔子有言“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就是说通过礼乐来降低法律的不确定性,如果每个案件都有一个复杂的过程的话,成本就会是很高的,这也是我们将要面临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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