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需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努力。
2017年8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某法医院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点的认定;二是关于劳动工资支付期限的计算。此前,该案经过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的审理,均认可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诉讼请求,作为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的代理律师杨振忠,积极维护我方利益,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过杨振忠律师团队精湛的专业法律能力,二审结果有了惊人的反转性变化,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上诉状中,杨振忠律师表示顺义法医院用尽一切现实可能的通知方式履行告知义务通知霍某到岗,已经合法履行对霍其磊返岗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同时一审法院仅凭口述认定霍某的工作期限,缺乏事实依据。
杨振忠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二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二十七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顺义法医院主张其与霍某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5月9日解除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具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定是不合理的。二审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于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二审判决,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撤销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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