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1日,于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于欢1994年出生,是一个22岁的小伙子。我们不去考虑他的母亲和高利贷之间的关系,不考虑民间借贷环境多么混乱,不考虑高利贷和山东聊城当地警方是否勾结,甚至不考虑之前那些人怎样侮辱他的母亲,让我们回到这个小伙子杀人的案发现场。
那天,他和母亲连同母亲公司一名职员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控制着他们三人的自由。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他母亲,并脱下他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她的胸口。更令人发指的是,催债人员杜志浩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当着她儿子的面往她脸上蹭。(注意:这时候于欢手中没刀,没有任何反击的力量)
这时,才有旁观者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他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因为警察一旦离开,他们就不再有任何救兵。然后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他被判处无期徒刑。
这已是从轻处罚之后的结果。该院给的理由是,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具有过错。并且,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的律师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虽于欢当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于欢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我只想知道一个问题:鸡巴是不是工具?
杀人判刑,这没什么好说的。我的担心在于,如果当时身边没有一把水果刀,他该怎么办。
确实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当警察来了又走时,已经距离他的母亲被侮辱有一段时间了。
不妨做一个假设,如果追债者正在侮辱他的母亲时他摸到水果刀并将对方杀死,也就是说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那么就不会有非正当防卫的嫌疑,也就不会被判无期徒刑。在强大的社会舆论之下,我甚至猜想他会被无罪释放。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这让人心痛。如果他是一个善良的人,我希望善良的人的身上,能时常有一把杀人刀。那么当恶人张牙舞爪行凶时,杀无赦。
电影《惊情四百年》里,尼古拉伯爵征战沙场,获胜后谣言四起,盛传他已经被杀死。他的爱妻悲痛中投河而死。牧师告诉尼古拉,他的妻子由于自杀身亡,根据基督教的教义,无法进入天堂,尼古拉一生为主征战,却只能眼睁睁看着妻子堕入地狱。从此尼古拉背叛上帝,饮血为生,成为不死的吸血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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