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是用来衡量资源使用是否恰当的标尺,但实际情况是资源始终不够,万物皆稀缺,为了平衡这种稀缺,我们就始终面临各种各样的争用现象。
举个例子,一块地用来建了房子,就不能用来堆放木材,这是木材堆放的权利与房子的建筑权利的争用,可实际上资源使用所产生的争用现象远不止我们能看见的部分,一块地如果用于建筑房屋,周围的居民从这里通行的权利就被剥夺了,又比如说这栋房屋建的很高,周围房屋的采光的权力也被剥夺了,把这个问题反过来看,要保护周围居民采光通行的权利那么这块地上建房的权利就被剥夺了。
事实上,并不存在绝对的侵害,环保主义者说我们要保护环境,但实际上只要在世界上生活,人类活动始终会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也就是说破坏本身不可避免,而争用始终存在,事实上,现存的污染所造成的问题根源是其实是资源争用造成的浪费现象。
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人在郊外新建立了一所工厂,我们说这所工厂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而周围居民对此苦不堪言,希望工厂停止污染。
那么请问,是工厂有权利进行污染呢?还是居民有权享受干净的空气呢?
或许有人会回答应该是居民有权享受干净的空气,工厂应该停止污染环境。这个答案不能说不对,但并没有解决问题。
我们知道争用是始终存在的,我们不能只从表面上看资源的使用方式来看待其负面效果,比如说同样是这样一间工厂他确实造成了污染,对周边一小部分人造成了困扰,但这间工厂解决了世界上很大一批人的饥饿问题,让很多很多人吃上了饭,那么我们还能说这间工厂不能进行污染吗?
实际上环境污染问题是由于我们现在社会进步能够解决温饱的情况下再讨论的问题,如果没办法吃饱饭,讨论污染这件事情本身是没有意义的。伦敦之所以被人称之为雾都,就是因为当年大量的工厂建立造成了空气污染,以至于大量的人得了肺病而死,但当时大英帝国依然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因为世界上其他地区没有这些污染工厂的后果并不是周围的居民享受了干净的空气,而是大量的人因为粮食不足而饿死。
所以说资源争用这件事情是始终存在的,污染的权力也是资源使用本身所带来的问题,所以能否污染只是需要考虑这种污染是否值得。
污染问题之所以能引发争端其本质在于资源的权属不明,只要权属明确,我们总能找到解决办法来平衡竞争者的利益,还是上文那个例子,如果工厂有权进行污染,那么居民的选择只有2个,要么搬走,要么就是凑钱给工厂,让工厂想办法减少污染。如果居民有权享受干净的空气,那么工厂也有解决办法,要么自己搬走,要么出钱让周围的居民搬走,要么就自己出钱研究出减少污染的办法。
所以权属的明确其实是资源争用中最重要的问题,只要明确了权利归属,总能在争用者之间找到最优解。
这也就是科斯定律所说的:“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资源总会到能最好利用的地方去”
事实上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诸多争用者会达成一个有效的和解。
实际上科斯定律的意思并不是说真实的世界交易费用为零,事实上科斯正是要提醒我们要注意交易费用的存在。
真实世界中交易费用不仅存在,有的时候还可能很高昂,比如说上面的例子下,在真实的情况中居民是可以通过支付“防污染费”的方式要求工厂减少污染,但真实的世界中找到受污染的人串联进行抵抗代价可以是非常高的,这种处理办法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事实上,由于资源初始配置的不合理,会使资源用不到最恰当的地方。污染权只是个小例子,同样的资源争用而无法合理配置的现象比比皆是,上一次我们提到了征兵制度还是募兵制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权力分配的问题,青年到底是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还是必须服兵役,这是对个人时间的一种占用分配。
事实上任何好事大家都想要,但占用和分配应当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让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发挥更大作用才是社会资源初始分配最根本的问题。
举个更恰当的例子,政府到底有没有权利进行征地,有私人产权意识的人可能会说,为了保护产权必须确保私有产权不能侵犯,但你仔细想想这个话也是经不起推敲的,我举个例子,日本成田机场到现在也没有扩建成功,就是因为钉子户们死不挪窝他们还拿出一平米分给所有愿意支持这个举动的“同志们”他们“共有”这一平米。再举个更极端的例子,假如有个人在美国从南到北买了一米宽,贯通南北的土地,坐下收过路费,还收的特别高,这样也不能侵犯其私有产权吗?
以上几个问题,我们都看到了,其实并没有绝对的产权保护存在,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让资源得到更有效的使用,而不是为了保护产权本身,实际上产权保护好了,私有的产权会比公有的产权有更好的利用效果,但实际上我们不是为了保护产权而保护产权,保护产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
以上这些都是交易费用存在而造成的后果,我们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制度设计都是为了增加信任,减少交易费用而存在的。
比如公安、检查院、法院,三者的出现本质上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与合理,这三者的出现本质上是为了更好的消减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但我们要明确的一点,这三者的存在本身也要付出代价,使用这三者也是有费用的,比如不论民法还是刑法都有追诉时效的限制,这一限制就是逼受害者去主张自己的权力,如果不主张自己的权力,公权力机关是不会帮助你主张自己的权力的。为的就是让人们以更小的代价去保护社会资源。还有二审终审制就是为了定分止争,不再考量公平与真相,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解决纠纷。因为纠纷与损失总是存在的,公权力尽量去寻求公平与合理,但我们永远知道公平合理永远是相对的,但对公平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不可能无限制的浪费公权力与社会资源去寻求绝对的公平。
所以在真实的制度设计中,一方面我们尽可能寻求公平,但另一方面我们总需要提高寻求公平上面提高效率,因为寻求公平本身目的也是让社会生产增加,让社会整体的幸福度提高而设计的。
总结:
1、资源的争用永远存在,资源利用者之间的矛盾永远存在。
2、在没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资源总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3、真实世界中,交易费用永远存在,所以需要制度设计确定初始产权,以减少交易费用造成的资源浪费。
4、制度设计本身也有交易费用的开销,所以任何一个制度设计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减少社会生产成本与交易费用让社会幸福度提高而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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