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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会44-47

读书会44-47

作者: 榆木疙瘩b | 来源:发表于2020-08-09 11:50 被阅读0次

    准备
    44
    指出了名称的使用的各种情况。承担者的在场,或不在场。以此为引出名称的意义不是基于名称自身就本质地给出,而是基于对名称的不同使用而给出。

    45
    使用代词作为名词的情况,是以亲知的情况中伴以指的动作为条件。
    但是这里讨论的是代词。它还不是名词。
    就此可以在表示对象的意义上,把名词看作满足的。而代词对于这个目的则是不满足的。它还需要指的动作的补充。

    46
    名词本来标示着简单物。
    简单物在苏格拉底的 泰阿泰德篇 里,就是基本元素。也就是构成各种事物的原子的东西。但是,在这里,简单物或原子要放在一种相对性中来看。就如同在多和一/质料和实体的关系里,它们总是一种形式概念,而不是绝对的实指。
    所以,名词可以在这种相对性中使用。我可以基于椅子作为构造物说靠背或椅子脚是简单的。其实就是把实体看作构造物时其质料看作简单的。而这种从多到一的构造表现于形式的统一上。构造物是具有形式的对象。而简单物则是不具有形式的思想的对象。它只有一个名词,或只有一个自身只以其存在受到关注的对象。我们可以进一步谈论它,但是一旦我们谈论它,它就不再作为简单物而是作为被构造的实体的一了,又具有自身的形式和质料多。
    所以简单物是一种关注中就此为止的东西。
    科学中的基本元素的探究,则是一种某种条件下认知到的绝对的质料。但是它并不反对进一步考察中作为构造物受到分析。

    那么,复合构造的对象的名称,怎么理解?
    就名称标示简单的东西而言,它是简单的。它是简单的么?
    者取决于我们怎么看。当我无意于分析其部分和构造时,它就是简单的,是实体的一。
    但是我们谈论事物的时候,或者说分析我们的对象意识本身,总是或者处于认知意识,它是多和一的关系;或者处于一种实践之中对它的使用。
    这怎么和这几节名称和简单物或复合物的相应相联系起来?
    在认知活动里,总是处于多和一的关系的某种随意理解里。基于某种形式把某些多看作一个一。

    关于名称。
    一是指出命名游戏,把一个名称和事物联系起来,这个联系本身就是一个语言游戏的生活形式。
    二,是名称的使用。名称的意义还是基于它如何被使用,把它置于对它的使用中来看。

    刘畅
    我觉得原则上不需要外加一个语言游戏来讲解这个语言游戏的语法,比如,我们可以在象棋游戏中讲解象棋规则,定义什么是“王”等等。@邓雪球
    刘畅
    雪球说的一点可能有道理,如果这是雪球的意思的话:我们会说,语言游戏(2)中有四个名称;但语言游戏(2)中本身并没有“名称”这个词,甚至没有“词”这个词。所以,参与语言游戏(2)的人也不可能说:“石板”这个词是一个名称,等等。
    张松
    象棋这个。可能与私人语言和公共语言有关。
    刘畅
    恐怕也不是私人语言,而是在概念的现有用法(意义)之外新造、重新赋予它一种用法(意义)
    贝理坚
    游戏是一个实践上的参与者为自身的行动作出的设定。游戏本身就是人发明的。 如果只是在一种一般原则而言,还是可以说的。比如象棋里,可以描述每个子的走法和取胜的标准,那么就够了。可以不考虑具体一盘棋具有随意性的下成怎么样。
    代海强
    雪球说的没有交流语言的象棋游戏(封闭的语言游戏),我认为不成立,这里的确和张松老师说的有关。(有时间可以继续讨论)另外这里还有一个区分,speaking out rules and possiblly formulated rules. 前者是表面现象(表达性方面),后面是核心的部分(决定性方面)
    21:36
    贝理坚
    举手
    Mr.SLOW
    举手
    哲学 张领
    这个问题似乎就是形式系统的自指问题。设想一个语言游戏P,是否可能有一个元语言游戏P'被允许存在呢(包含讨论P的语句)。因为在一个形式系统内讨论自身(x一个定理或真规定)被证明是不可能的,这一语句不但在形式系统内可能不具有可表示性(真理概念不可表示-塔斯基定理),也可能不是可体现的(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但维特似乎不允许这个元语言游戏的可能性。刘畅老师刚刚说的那个另外的一个语言游戏似乎就具有这个元系统的性质。
    贝理坚
    谢谢陈老师
    刘畅
    @张领 是的,按照我的理解,维至少在后期,不认为“元语言”是个有意义的设定
    代海强
    @张领,元语言游戏的说法不太适合维特,我倾向于说语言系统和particular language games. 二者的关系既非平行,也非元-子关系,更像是充分必要关系。补充一点:前期维特的做法有点儿元-子的模式,不过他认识到“元语言”(逻辑语言)的无意义性。
    刘畅
    关于“元语言”的想法,可以参考PI 121,不过那里更像是谈“元哲学”
    代海强
    @刘畅,是的,更像是元哲学,元语言比较危险
    哲学 张领
    但问题是,维特给出的理由似乎就只是元系统对于对象系统的外在性——这个理由仅仅出于这个论证——不能在对象系统内给出对于规则有意义的言说。这个论证的直观理解就是语词的使用和解释两种区分。但是设定一个元系统似乎不受这个论证影响,就像塔斯基的设定那样。
    刘畅
    赞同黄敏老师的评论,虽然“基础主义”这个提法本身有点“理论负载”过重
    哲学 张领
    我们可以设定一个元系统同时认为语词的使用即意义
    代海强
    元语言-对象语言的这个划分不像是维特的处理模式。另外,使用和解释的划分的确存在,但是语言系统和特殊语言游戏之间的关系不是使用和解释的区别,二者的关系主要都是在使用的维度。
    代海强
    对,这个设定看起来问题不大
    21:58
    刘畅
    121节中“正字法”的例子可以表明,为什么“元系统”的设定是多余的:假定当正字法为其他字正字时,就是一阶的正字法;当正字法为“正字法”正字时,就是二阶的正字法——但其实正字法在这两种情况下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同样,语言可以,姑且说,谈论各种事情,但为什么语言谈论语言时,就成了“元语言”?
    22:04
    徐弢
    举手
    22:14
    代海强

    22:26
    哲学 张领
    明白了,维特是认为这一设定是多余的。个人理解:但这个区别应该就体现在上述的理由上,以至于我们有必要设定一个元系统。即一些性质是内在的,一些性质是外在的,使得我们在系统内部言说时造成悖论或无尽头的递归运算。这样要么认为化解内在的意义论,要么直接认为对于元概念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虽然维特选择后者,但是选择两者之一是任意的。
    庆节
    我有两个可能很简单的问题,如果问错了,或者无意义,可以忽略。1)44-45 与 46-47谈论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话题吗?如果有关联,在哪里?2)关于"dieses,"所有译本都译成“这个”。为什么不是“这”?“这”与“这个”在中文语言游戏中与西文语言游戏中会有不同吗?如果有,对理解维有意义吗?
    徐弢
    (1)44-45与46-47当然意义不同,因为两者应用的情形不同,虽然结果是一样的,根据初等算术就可以得出
    王威
    举手
    代海强
    感谢张领兄说明,我如果理解您的观点是正确的话,我不赞同您最后说的任意归属,理由是他是从语言的使用出发,不是从语言的形式出发,所以对他而言,这个设定的无意义性体现在问题的消极性。
    代海强
    这个说法可能并不具有说服力,不过这是可以继续争论的话题
    22:48
    Mr.SLOW
    王老师讲的“这个”是否可以用“个体化”来刻画?

    刘倬帆
    维特根斯坦后期也谈到过海德格尔
    Mr.SLOW
    举手
    22:58
    刘倬帆
    这里似乎有一个类似费希特到黑格尔的A=A的问题
    徐弢
    举手
    23:07
    楼小巍
    举手
    陈常燊
    王老师以及大家可以看刘畅老师在读书会微信群的交流分享
    23:17
    梅杰吉
    那不是减吧,是45至46节
    刘倬帆
    举手
    23:24
    刘倬帆
    时间有点晚了,上面那个还是举手取消掉比较好?
    代海强
    @楼巍 失眠治疗专业户,以后失眠找我:)
    刘倬帆撤回了一条消息
    代海强
    如果有时间,我简单说两话回应王老师的评论
    23:32
    刘畅
    楼巍老师提得挺好,语法考察和语法命题不太一样
    楼小巍
    语法第二位,用法第一位,语法就是那个轴,用法就是那个旋转的物体。
    徐弢
    举手
    刘畅
    嗯,这个比喻挺好
    张松
    举手
    楼小巍
    维特对魏斯曼说过:对象是redness、roundness......
    刘倬帆
    这个说法挺有意思
    楼小巍
    可见《维特根斯坦和维也纳学派》最后的附录
    刘倬帆
    哦哦
    贝理坚
    楼巍老师,你的意思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逻辑作为分析命题,语言作为满足某种需要迩来的使用而言,它是第二位的。语言的本质在于满足或应和某种需要而使用,这是语言发生的根据或原因,对于语言的发生而言,逻辑分析后于满足需要。我们可以没有逻辑分析而并不影响语言的发生。但是这样的话,哲学反思和逻辑对于存在本身而言也就不具有核心的位置了。逻辑的意义在哪里,我们为什么要考虑逻辑,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本身也可以看作一种逻辑
    贝理坚
    对于逻辑本身的兴趣怎么解释
    楼小巍
    对于逻辑的兴趣是用来治疗的,凭空去探寻语言背后的逻辑是没意思的,“从哲学问题中得到目的”
    刘倬帆
    请问徐老师,“没有给这些例子以生命”这句话是维特原话吗?求出处。
    刘倬帆
    哦哦哦,谢谢徐老师!
    贝理坚
    谢谢楼老师
    梅杰吉
    给出一个符号系统来区分“我遇到了一个人”和“我遇到了约翰”,这是一种澄清。但是,这里面也有混乱。
    举“谓词”这个词为例。伴随着谓词这个观念的是属性这个观念。因为一种属性几乎就是谓词的最简单的形式。假设我说,“这个沙发是绿色的”,那谓词就是“是绿色的”。如果那时我问:具有“绿色”这种属性的东西是什么?,你就会想象某种像是一个无色沙发之类的东西。《39年演讲第27讲》(拙译)@徐弢
    徐弢
    好的,谢谢梅老师。

    语言游戏的构造,选择和领会参与就是语言的使用,它基于某种需要而发生。语言的发生在应和这种需要的满足而言,前者受后者所规定。那么,语言活动就总是要和某种需要相联系起来一并考虑。这样,讨论语言的理解,基于语言的给出方式而给出的语言的涵义(弗雷格)就是说出的语言的本质的讨论,它只是这种语言和通过语言要达到的目的在衔接起来统一考虑之中的 部分的东西就其自身的存在,它并不是整体考虑的思想上总体的形式的思想。套用多和一的关系,质料本身看作一的形式并不作为部分或成分参与整体的形式。
    某人说···,以及它基于某种情况下说,说之后的影响,才是语言游戏的考察中整体的形式或逻辑的东西。或者说,生活形式看作逻辑。

    当认识到语言游戏作为基于某种需要而来的东西之后,这里就指出了语言活动的一种本质的东西。把实践看作语言游戏的本质,这是一种逻辑。但是这逻辑可以不是第二性的,而是可以向人揭示一种存在的自由的可能性。基于这种自由或主体性的自觉,或者放弃这种自觉,对于人的存在具有一种最初的分歧上决定性的影响。比如人可以作为主体具有勇气地参与生活世界,具体的经验生活,那些可以客观描述的游戏,人符合身份角色地行动,其生活形式反而是处于这种主体性自觉的支配之下的东西。就如同语言游戏中说出来的语言处于生活形式的领会之下受到理解。
    这样,逻辑的兴趣可以不是病态的需要,不必要的需要,不是第一性的,从而不是决定性的。而是,对于人作为主体存在而言是第一性的。

    把逻辑的探究看作病态的不必要的需要,它不决定人的活动,只是一种枝节问题。或者说逻辑没有能力抓住人的活动现象的本质。
    但是在引入实践来理解游戏时,已经抓住了游戏的本质。游戏即存在行动。或者说可以是存在行动,虽然游戏也可以是应和环境需要的活动,在里面人的存在成为对于外在需要的呼应。而存在行动在于对内在自觉或审视的服从或响应。
    比如对于任何一个生活形式的游戏,它和我发生关系首先在于我决定参与它或不参与它。to be or not to be,这是首先的。然后才是语言的使用的问题。

    把逻辑的诉求看作病,大体是一个错位。这里考察的是活动的客观方面,对它的分析命题的逻辑。而诉求在这里强调的是行为者主体的主观行动方面。这里,始终有一个错位,用以谈论的客观逻辑和要谈论的主体情况之间的难以满足。在这种考察中,逻辑成为一种多余的或不必要的活动。
    但是如果把逻辑拉回游戏本身作为一个主体的存在行动,在谈论我们参与某个游戏之先意识到一个参与这个游戏的选择环节。这个选择总体上是主观的,或基于主体的决断。某个选择虽然违反外在标准上趋利避害的原则,但还是可以基于对内在冲动或直觉意愿的服从而决断之。就是说,如果考察游戏的话,它首先是这个主体的存在活动的游戏。首先的就是整体上本质的。游戏的第一生活形式是主体的存在。具体游戏的生活形式总是次一级的,处于存在决断之下的某种客观理解。但是第一级的游戏是根本的,它是主观的主体决断。它作为游戏的逻辑。

    在主体的存在的意义上,逻辑不是分析命题,而是构成存在行动的最初规定性的指出。它是积极的。这种逻辑的划出和认识,才可能有意识地成为一个主体。逻辑由此成为存在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主体还要基于经验情况的给出活成种种主体的人。这里是实践意义上理念先于事物。没有一个概念就不会理解和造就基于这个概念而造就的东西。在科学活动中在概念思维中也是这样。在主体的自觉之于作为一个人地存在中更是这样。
    有主体意识天生强烈的人,它们有机会不需要主体这种概念的认知,仅凭天性就能活出自己。但是这里有一种侥幸,基于性格上的一种天性为条件,学不来,没法训练。但是主体意识作为概念指出,去思考它,却能为一般人成为主体提供某种训练,从而有意识地成为主体。

    这样,逻辑可以看作不是语言的空转,而是一种游戏的预备。
    如果用马达的空转作比喻,也可以把这种空转看作处于空挡下的点火发动的环节。点火发动的空转对于逻辑探究的比喻,对于基于主体自觉和自发的实践的游戏是必要性条件。

    逻辑的兴趣可以看作切中了主体的存在行动或游戏的本质。只要这里的逻辑不是看作说出来的语言的认知而言的形式,而是把整个游戏看作主体的实践活动。

    关于生活形式的可说或不可说。在一种逻辑的意义上,还是可说的。就是说,反思而谈论的是游戏中的一般性的逻辑的东西。
    这样就回到逻辑命题有什么意义的问题。
    如果游戏是一个应和客观情况的,具有外在标准的活动,那么完成游戏本身才是重要的,逻辑是不重要的。我们可以没有逻辑的分析就完成这么一个游戏。但是,如果当游戏是基于人作为主体的存在而发生的实践,那么这里整个游戏就成为一种表达。其中也会有说出来的语言或具有外在标准的行动,就是说客观的现象中的东西,但是它们都只是作为受到人作为主体的存在所统一的诸多环节。这个游戏在整体上的生活形式是一种主观的存在。在这种近于自由意志的实践的游戏中,逻辑一方面是可说的,另一方面本质的。
    而弗雷格的基于语言的给出方式而给出的符号的涵义,涵义之于符号是本质的。但是这种本质是一种字面上的理解,而没有考虑句子和句子之间日常语言常见的并非概念文字那样句子以其意谓的真参与推理的情况。在日常语言中,一些句子可以相互配合表达一个中心思想。句子之间的关系还是可以看作字面理解。语言游戏的独到之处在于引入了对话,行动,由于语言的使用引起的实践中的响应。这种响应跨越了弗雷格那里把真看作逻辑,而真无法解释,从而真成为一种

    一切看得见的东西,说出来的符号,都在于被使用。如同积木,作为质料参与形式的实践。身体也是这样的东西。我们如何看待自己呢?身体和主体之间不是物质和灵魂之间相互隔绝的两分,而是处于一种to be 的实践中,发起者在起支配地位的形式的思想和在这存在活动中受支配的实在对象之间的关系。而主体只可以说它具有自由的内核,虽然在知觉中它还只是提供出一种不自觉的机能(知性)来。在实践活动中,也总是具有现实认知和理解的一面,主体处于一种对于认知活动的服务生的角色之中。就是说,整个游戏之中并非以主体自身为主角,为游戏的生活形式的支配者的角色,主体只是处于对这么一种客观的生活形式的主观认知或理解活动之中,这种生活形式不出于我,只是为我所理解。在达成这种理解而言,我或主体并不显现。主体只是显现于达成理解的环节之中,或者说我的工作是理解客观的东西,在客观思想的呈现中,我并非那客观思想的构成部分。就如同建筑工作结束之后,建筑工人并不作为建筑物的构成部分。
    但是在人作为主体的to be的活动里,由此带来的经验的东西中,其作为客体看待时或被认知时,作为内容显现出来的客观思想中,那形式的东西正是人作为主体要在实践中表达的东西,并且此一时主体以此形式为自身的显现。或者说,虽然主体非现象或客体,但是在存在实践中,那要达成的东西却是由主体有意识所带来的。在康德的知觉,维的象棋游戏,对象是客观的被给予出来的。
    还是就建筑而言。对于给出建筑总体构思的业主,或者说给予充分信任和自主权的设计师,完成的建筑并非对于建筑工人的无意义。工人的意义在于报酬。它们的活动和建筑物没有相互融入,它们在质料的意义上参与建筑,而不参与分有形式的思想。而设计师虽然随着设计的完成就已经完成它的工作,但是下一步的建筑活动是其实践,完成的建筑物作为其设计的实现,可以看作其存在的表达。对于自己给出构思需求的业主,建筑物总是在这种意义上作为其存在行动所造就的东西。

    a dream
    校园里 和孟 穿过一楼边绿地 沿楼沿有扶梯上去 随着人走上去扶梯姿态在变 往中间向前收起 中间平行几步 空中阁廊 下楼梯时 楼梯朝另一侧往前放下 梯子放平缓同时落地位置也往前了一段

    在篮球场
    腰还是隐隐微疼 忍不住 近处场子有一两人在对抗练习 另一头有一些人在随便玩 走过去边上看着 准备玩一下 场子里有人喊我组队 就进入玩了 躬身而起 差一点拦住球 进攻时跳跃 不知道怎么回事玩的是块石头 一手从框上扣下另一手从框下接住 免得伤人 那种拔地而起的感觉 腰也给力 多久没有过了

    昨天楼巍 想到孟 一些东西 浑然 算是一种和自己的和解么? 孟多年没联系

    唱出歌来,永远是活生生的主体的生命的显现,宣泄。to be 的时刻。

    @庆節 王老师,我想接着您上次提的问题补充做一点回答,您提的问题是1+1=2与1+1=1+1之间的区别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如何理解数学中“相等”(=)问题,即数学命题中替换保真性问题。如果从弗雷格角度来说,这就是a=b与a=a之间的区别问题,弗雷格在其著名论文“论意义与意谓”(Ueber Sinn und Bedeutung)中详细地讨论过这两者之间的区别,相等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对象之间关系呢,还是对象的名字或符号之间的关系?弗雷格早年在《概念文字》中曾经认为相等是表示后一种关系,即表示对象的符号之间关系,理由似乎是两者具有不同的认识价值,因为a=a是先天为真,而a=b是后天为真,并且扩展了我们的知识,这一种观点也是康德式的解释,但是这种康德式的理解,即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之间区别在弗雷格看来是有很大问题的,即难以保证数学命题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弗雷格对分析理解与康德的理解不一样,弗雷格认为算术命题都是分析的,先天的,必然的,都是可以还原为逻辑定义和公理的,不存在先天综合命题(与康德不同,康德认为算术命题是先天综合的)弗雷格不同意康德所说分析命题不能扩展知识的说法,弗雷格认为分析命题比如逻辑命题和算术命题即使是分析的,仍然扩展了我们的知识,因为分析命题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是不一样的,逻辑证明或分析的过程为思想增添了内容。也就是说1+1=2比重言式1+1=1+1增加了语义内容。弗雷格在“论意义和意谓”一文中则改变了早期的看法,认为相等其实既不是表示对象之间的等同,也不表示名称之间等同,而是表示名称意谓之间的等同关系,这里弗雷格继承的是莱布尼茨的关于不可分辨同一性的理论,也就是说,如果两个单子一模一样,就不能加以区分,所以谈论对象之间等同是不可能与无意义的,等同只能是名称所意谓之间的关系,即a=b或1+1=2,两者意谓(Bedeutung)相同,但是涵义(Sinn)不同。弗雷格给出的例子就是晨星与暮星的例子。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早期他在《逻辑哲学论》中认为等号是不必要的,因为等同不可能表示对象之间关系,他认为一个对象与另外一个对象等同,是无意义的,说一个对象与自身想等同其实什么也没有说(TLP 5.5303),等同记号可以从逻辑语言中消除,因为他认为对象的等同可以用指号等同来表达,对象的差异可以用指号的差异来表达(TLP 5.53)。这也就是说,维特根斯坦反对罗素和弗雷格关于等同的定义与使用,主张通过记号的改写来体现等同关系。当然这只是早期维特根斯坦关于等同的逻辑理解,他其实也不反对数学等式或方程中使用等号,他认为等号两边其实就是句法规则的替换关系而已,数学等式自身没有意义,这一点与弗雷格不同,弗雷格认为数学等式自身是有语义内容,是表达客观思想的,但是维特根斯坦却认为数学等式的意义只在具体的经验使用之中,数学记号自身不意谓任何对象。1+1=2,就是一种句法规则,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1+1=2与1+1=1+1,之间的差别在维看来只在于具体怎么使用之中,两者本身无意义。

    维在《逻辑哲学论》中认为等号是不必要的,因为等同不可能表示对象之间关系,他认为一个对象与另外一个对象等同,是无意义的,说一个对象与自身想等同其实什么也没有说(TLP 5.5303),等同记号可以从逻辑语言中消除,因为他认为对象的等同可以用指号等同来表达,对象的差异可以用指号的差异来表达(TLP 5.53)。

    这段话,维和弗雷格的分歧,通过他们的基本观点来分析其由来。
    弗雷格,从语言到事物的可能性的展示。名称和对象之间是隔离的,根本上不同的。我们通过语言的使用,谈论的却是事物。语言本身没有为我们所关注。这就是符号和符号的意谓之间的区分。符号的涵义应该看作属于符号方面的东西。因为它是给予语言的给出方式而给出的东西,就是说,只是受语言所决定的系。
    但是符号的意谓,真正能凭语言自身就给出来的,也只有作为逻辑的真。尽管真之于思想指示一个真值,真作为真值这个概念的项,是真和假这仅有的两个项之中的一个,是先天的。在任何别的符号的意谓那里,对象并不能根据名称就给予出来,而只是在名称作为简单物的命名的基础上指出其逻辑构造的东西。在具有固定规则的演算而言,这种逻辑构造是基于简单物的命名的基础上的演算。但是简单物本身只是一种指出存在而其没有任何内容得到描述的东西。因此,这种演算是建立在悬空的基础之上的。
    回到本题,在弗雷格,符号表示其意谓,那么,不同符号之间可以基于意谓相等而划等号。
    在维,图像和事态之间基于图示形式的相等,而把图像看作关于事态的图像。更确切说,语言并不表示事态,而是指出一种逻辑形式。在这里,语言没有意谓。语言基于自身给出逻辑形式。而名称命名简单的东西。后者就是一种原子式的东西。逻辑原子论是这个意义上的思想么?
    等号在弗雷格表示意谓之间的相等。这暗含一个思想:符号最终要表达的不是涵义,而是意谓。
    (名称和概念的区别是,名称意谓的对象是经验的后天的,而概念词意谓一个概念,则是先天的或具有约定俗成的传统或定义的。)
    在弗雷格,名称与其意谓之间是根本不同的领域之间一种映射关系中的相应。而在维,名称自身只是在使用中发生意义,名称并不根据自身具有任何意义。在逻辑哲学论,对于语言作本质考察的阶段,名称意谓的对象也还是一个空的东西,它只指出某物存在,但是并不包括某物的任何含义被揭示出来。他把思想为考察单元,通过句子给予出来的是关于存在某物的思想——一个事态。进一步说,事态由于对象的仅仅基于名称得到某物存在的命名,并非某物通过名称被给予出来,通过名称我们只是谈论对象的存在而不是给出某物如何存在的内容。我们谈论的是一个逻辑形式。其中和名称相应的概念是可以通过概念词大体上说出的,就是说,我们在一个句子自身中说出了要说的东西。句子表达的思想,并不包括对象的给出,对象还只是通过名称指出的一个简单物。简单物总是在一种不具有自身的形式和细节的东西,通过名称指出的对象并不包括对其具有进一步看的东西为语言所谈论到的东西。因此,通过事态,我们指出的是一个逻辑形式。逻辑形式才是句子所表达出来的东西,也是对于事态的理解。
    图像能表示事态基于图示形式的相等。进一步,其实图像和事态仅仅在其图示形式而言受到表达和理解。这就是最后一段开头一句:
    只有当我们对理解,意谓和思想这些概念更为清楚之时,这一切才会在适当的光照里显现出来。

    维反对一种规范性科学的逻辑。我们确实可以在逻辑的意义上来理解说出的话其字面的意思。虽然我们这么说的意义总还是要置于语境,语言游戏的生活世界下面来理解它。这是因为,在语言的使用和理解中,字面的意思只是语言游戏中被使用的材料自身的秉性,但是它在被使用中总是还要置于实践行动的整体的生活形式之下,套接到嵌入到其中而受到理解。因为语言在使用中的意义在于我们通过它要表达的东西,而不只是它自身的本质。比如一个苹果的意义是什么?在生物学家,在果农,在绘画者,在我想吃它时,在商人,都是不同的。事物总是要置于和人发生什么样的关系下面来受到考察,以及在这和总语境中受到理解。
    弗雷格的工作还是有意义的。这是一种语言自身字面的意思而言的意义理论的阐述。
    维则把语言的表达功能和理解置于使用之下得到一种扩展到日常经验中的理解。这是一种形式性的上升。前者的意义作为后者的意义中的质料环节,而新引入生活形式为总体理解的形式。

    但是有一点规范性是确定的。在句子中,一个命题基于同一性。比如这个圆的苹果,那个长条的香蕉。我们不能说这个香蕉是圆的。这里,只要作为一个命题的形式表达出来,就固然地基于一种同一性为表达的标准,也是句子受到理解中固有的逻辑。
    按照固定的规则进行演算,只存在于字面意思的理解上。

    但是字面的意思对于表达功能总是具有歧义。这种歧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思想中,概念对于要表达的感觉,是类之于项的关系。通过类其实只是某种程度上指出一个项或在一种普遍性上指出对象。这是语言在字面的本质理解而言的歧义。另一个方面是说出来的东西总是在实践中处于随意的生活形式的安排之下。要理解语言在使用中的意义就要以生活形式的给出或领会为条件。就说出来的语言而言,语言在使用中如何被理解基于语言使用的生活形式具有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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