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抽血是否违规是孙杨有没有正当理由拒检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变更执业地点”的说法太笼统且缺少解释说明,完全看不出护士异地抽血到底行不行,公众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议显然很大,只能以执法机构的具体理解为准。如果不是被这一条误导,孙杨早些承认自己因为尿检人员的不专业表现而有些多疑所以才拒检,不至于此。
律师也有严重失误,一直想当然以为异地抽血违规未去核实。现在看来,上海那边认定护士没违规,孙杨就应该及早认错(根据报道,似乎律师间对此问题存在分歧),再坚持下去就不明智了。
孙杨方面现在意识到关键问题、认错也不晚(特别是向被迁怒的血检官等人道歉,使其免受不公正指责和歧视)。即使运动员当不成了,还可以当教练,人生并没有完。吃一堑长一智,希望他能借机反思自己其他方面的问题。
国内一些过时的法律法规也该好好查一查,向先进的国家学习,补充得更全面、详细。依法治国的“法”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与时俱进。
不然CAS认为你的法条过于单薄(根据法条本身无法判断是否违法,又没有既往案例),不予采信。讲起来窝囊[怒]。如果法律过于笼统,执法的弹性就会过大,相对而言更偏重人治而非法制。
比如我发现新的个税法也有类似问题,笼统地讲累计,没有算例说明,让人以为是把工资、劳务报酬等其他收入加在一起算。看了别人文章里的例子,才发现原来是把各项收入分别累计套公式计算。[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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